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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沈阳11月6日专电(记者姚剑锋)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日前出台《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游览参观点等地,无论露天停车场还是地下停车场,都不允许随意收取停车费。
《办法》规定,医院、街道社区的停车场收费,都要由政府部门定价,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收费,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车费。《办法》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不许对即停即走的机动车进行收费。
根据《办法》,节假日期间,城市中心区特别是繁华地段停车收费标准可高于非中心区,也可高于日常收费标准。同时,即使停留在同一个停车场内,大型车辆也要付出比小轿车更多的停车费,要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
今后,辽宁省各市对重点区域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对有争议、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自然垄断性停车场收费,要事先通过听证会听取驾驶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