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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燕)郭先生接受肛瘘治疗一年病情加重,后经诊断已患直肠癌一年多,郭先生认为二龙路医院的诊断延误了自己的病情,诉至法院。昨日,西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0万余元。
郭先生称,2006年8月21日,他因身体不适到二龙路医院就诊,后几次住院,都按肛瘘治疗,2007年11月,由于创口长期不能愈合,他到其他医院检查,被确诊为“直肠癌”。
郭先生认为,根据诊断结论,肿瘤已存在至少一年多,而此期间,被告医院却一直按“肛瘘”为其治疗,要求医院赔偿35万余元。
医院表示,从司法鉴定结论可见,医院承担的只是直肠癌延误治疗方面的责任,同意按30%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审理,法院判决二龙路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