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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门10年 给我14万加班费

  守门10年难得休假,成都一门卫大爷将用人单位起诉上法庭,要求赔付14万元的加班费。近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在查明案情后,法院最终以原告方索讨加班费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了门卫大爷的诉讼请求。

  门卫大爷:

  我该得14万元加班费

  “我虽然是个门卫,但也应该依法享受国家的法定假日,我没有享受到,要加班费也是很正常的!”原告陈大爷称,他从1998年8月15日开始就在用人单位宿舍楼从事门卫工作。由于该楼的门卫只有他一人,遇上法定节假日,他也难得休息,甚至连续9年没有回家过春节。虽然用人单位偶尔会给他一些加班补助,但远远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

  2007年6月18日,陈大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他在工资表中的加班工资一栏签过字为由,认定他的申诉时效已过。在投诉无果后,陈大爷起诉到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他1998年至2007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8958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408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93元,合计14万余元。

  用人单位:门卫是不定时工作制

  “我们虽然没有按法定要求给他加班费,但也发有加班补助,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他不能再要求更多的加班补助!”用人单位辩称,他们与陈大爷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同时,他们也给了陈大爷不少福利:陈大爷及其全家吃住均在门卫室,且水、电、气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无偿提供住房一套供原告使用,关门后陈大爷收取每次1元的开门费由其自行支配;用人单位还以“加班及夜间巡逻费”的名义支付该项加班工资9155.15元。另外,用人单位已支付陈大爷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1元,不应再支付该项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要加班费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相关规定,门卫值班人员的工作性质由于不是计时工资制而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值班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予以了确认。合同约定的工作是包干的,陈大爷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可见其认同了“不定时”的工作性质,且陈大爷每天24小时都工作和生活在值班室,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截然划分开,他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的主张,其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休假,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支付陈大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给陈大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1元。由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1元已超过了陈大爷所要求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93元,故对陈大爷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武侯法早报记者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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