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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供暖差致室温低于10℃按天数全额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8日07:34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郑相义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郑州市物价局获悉,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已经制定完成,将在今冬开始实施。

  退费办法如下:1.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4℃(含l4℃)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25%的采暖费。2.居室温度低于14℃但高于12℃(含l2℃)的退还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3.居室温度低于12℃但高于10℃(含l0℃)的退还相应天数75%的采暖费。4.居室温度低于10℃的退还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退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退费的,热力公司将在收取下一供热季热费时予以核减。

  具体怎样测量温度,郑州市物价局表示:参照供热行业标准规定,在供热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l8℃2℃。实际室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2~1.5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供热温度。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初测方为热力公司,用户对初测不满意或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机构对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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