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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因儿子姓氏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8日08:45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姓氏对每个人来说只是一个符号,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异夫妻往往单方面向公安部门提出更改子女姓氏的要求,这不但会引发纠纷,甚至还会引起行政诉讼官司。日前,静安法院对离异母亲章欣(化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状告上海市公安局(下简称市局)案作出判决,维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

  2006年8月,章欣与丈夫柳昭(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育一子琦琦(化名)随章欣生活。同月下旬,章欣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把儿子的姓名从姓柳改随自己姓章。一个半月后,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了该申请。次年9月,柳昭发现户口簿上儿子的姓名改变,遂于今年1月以章欣未经他同意擅自更改儿子姓氏为由,向市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恢复儿子原有姓名。市局调查发现,区公安分局确实是在章欣单方要求下变更其儿子姓名,遂作出撤销该姓名变更的决定。

  4月,章欣对市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静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前夫在去年9月就知道儿子的姓氏已变更,却在今年1月才提出复议申请,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市局对此予以受理属程序违法。她还声称儿子患有较特殊的疾病,市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人性化操作。法庭上,市局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对该复议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市局是公安分局的上级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责,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该批复与立法精神并不违背,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须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章欣不能证明她在申请变更琦琦姓氏时,征得过柳昭的同意,遂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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