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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国土局原科长受贿案被发回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8日13: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胡松惠报道:昨日下午,增城市国土局原用地科科长黄荣波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继续开庭。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本案发回增城法院重审。黄荣波是轰动一时的“增城市土地窝案”涉案官员之一,据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受贿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黄荣波今年55岁,从1995年至2001年间任增城市国土局用地科科长。2000年1月间,地产商梁培堃将一块位于增城三联村160平方米的土地(价值10.8万余元)赠与黄荣波使用,黄以其弟弟的名义拿到了产权证。

  2000年5月间,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分行发现梁培堃以一块不具备抵押资格的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于是要求梁培堃退回贷款或者更换抵押物。梁培堃遂找到黄荣波,黄荣波在梁培堃伪造的材料上作假签批,使其拿到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虚假征用67亩地,并出具了梁培堃已缴纳67万元土地出让金的虚假证明。其后,梁培堃以此地作抵押向农业银行增城支行贷款250万元。案发后,农业银行一直未能收回本息,总共损失达415万多元。

  增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荣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者属于牵连关系,依法应该择一重罪判处,遂判处黄荣波受贿罪。此外,法院还认定,黄荣波有自首情节。法院根据如上认定,判处黄荣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受贿财物充公并处罚金2万元。对此,增城市检察院认为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轻,遂抗诉至广州中院。

  在广州中院庭审中,增城市检察院表示,梁培堃将土地赠与黄荣波不是因为后来有事要请其帮忙,而是因为在此之前黄荣波已经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梁培堃办事所给予的答谢。因此,法院不应认定受贿与滥用职权是牵连关系,而应以数罪并罚论处。而且黄荣波不仅使农业银行遭受了400多万元的损失,还在2001年因贪污罪受过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的刑事处分,因此不应适用缓刑。

  黄荣波的辩护人则表示,黄荣波造假在后,银行批准梁培堃的贷款在先,故银行应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其次,梁培堃假征用的土地事后被国土局收回,没有造成损失,而农业银行还未放弃债权,完全可以向贷款的公司追回本息,公诉方所称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不成立。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本案发回增城法院重审。

  新闻背景

  增城土地窝案

  2005年2月,香港一家公司来增城市荔城街道一带开发房地产。按照有关土地管理办法,增城市政府没有权力批地,只能收回闲置的土地再拍卖给香港公司。地产商梁培堃闻讯打起了歪主意———先从农民那征来土地,再疏通征地部门关系,补办土地所有权手续,变成1999年以前的闲置土地卖给政府,赚取差价。靠此手段,梁培堃赚取了国土部门土地补偿款1.6亿元,同时也把增城市9名大小官员拉下马。2008年8月,梁培堃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梁案与其他9案一起,被统称为“增城土地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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