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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恒基告客户“甩单”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9日01: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一购房者通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恒基)看房后,自行与业主成交。中大恒基将该购房者起诉,索要中介费和违约金。近日,大兴法院红星法庭驳回了中大恒基的诉讼请求。

  中大恒基诉称,今年5月,董女士欲购买房屋。公司找寻后,为董女士提供了两套符合条件的房屋。工作人员陪同董女士看房后,董女士表示考虑后给答复。双方签署了看房确认书,此后董女士未再与公司联系。今年8月,公司发现董女士私下和他们为其提供的一套房屋的业主成交,公司要求其支付服务费遭拒。公司认为董女士通过他们提供的服务,窃取房主信息,并私下与业主交易,侵害了公司利益,将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中介服务费和违约金近3万元。

  庭审中,董女士辩称,当初并非她主动要求到中大恒基看房。今年5月,中大恒基工作人员知晓其电话后,主动与她联系并带她去看了两处房。看完后,她表示价格较高,不予考虑。一个月后,董女士从同事处得知,当时她所看的两套房子中,一套房的住户恰巧是该同事的亲戚郑女士,而业主为郑女士的哥哥郑先生。董女士通过同事与郑先生协商后,以17万元的价格购得房屋。

  法院查明,董女士在中大恒基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上签字,她后来所买房屋当时的标价为48万元,董女士感觉价格较高,因此未购买。董女士经同事得知郑先生有房出售,且郑先生的妹妹联系董女士商量房屋买卖事宜并成交,并非是董女士窃取了中大恒基的信息。中大恒基和董女士虽签订看房确认书,但并未签订中介合同,且看房确认书违背公平应属无效。

  法官释案:此案中,中大恒基虽为董女士提供看房机会,但双方并未签订中介合同,事实上中大恒基并未提供服务促成董女士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无依据。

  业主郑先生未授权中大恒基出售该房屋,故中大恒基无权干涉郑先生买卖房屋。其亦不能因陪同董女士看过郑先生的房屋,就因此获得许可董女士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此外,董女士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但该看房确认书中既无合同的标的,亦无看房人的权利,只确定了看房人的义务,显失公平,故该看房确认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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