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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定黑车一律没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9日01:42  新京报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近日,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向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书,建议对《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进行违法审查。10月1日,由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施行。然而,该《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一出台便引来一片质疑声。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有关吊销黑车证照等值得推敲。

  质疑1 没收客运黑车不妥

  8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并于9月12日公布,10月1日实施。该规定一经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争议焦点直指规定中提出的“违法客运即予没收”等条款。《规定》第3条还称:对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杨名跨在递交给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的《违法审查建议书》中指出,判定某种财物由合法变为非法,只有国家的基本法律才有权设定。所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把“黑车”当成非法财产一律没收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质疑2 吊销黑车证照失当

  此外,规定指出,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一年内饮酒或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4种情形,才能对行为人实施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他行为均不在吊销处罚之列。“对违法客运的人,吊销其相关证照,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属于超越职权的立法行为。”杨名跨说,“规范管理并无不妥,但规定的处罚措施明显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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