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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司法鉴定,能否化解理赔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9日04:37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慕海燕戴刚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建立起‘指定合作’关系,这是剥夺了我们投保人的选择权。”针对这种“合作”,不少保险消费者提出质疑。一些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对此发表议论,他们认为这个协议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记者了解到,作为这种“指定合作”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居然也对这种做法表示不解,他们认为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这一方案没有实际意义。为何一个旨在“为保户服务”的合作措施却招来各方的微词?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管理,为保户服务

  据了解,省保险行业协会此举之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如果出现了理赔纠纷需要司法鉴定时,都是各自找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没有哪个条款、哪个规定对此进行过干预。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这一措施目的何在?

  据“协会”寿险部主任唐述山介绍,这是规范行业的一个新举措。唐主任对记者讲保险的司法鉴定与其他的鉴定不同,“这不是简单的身体检查、疾病的诊断”。由于保险理赔要严格按照先期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多家公司的险种不下几百个,种类繁多、条款复杂,这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好能够了解一些保险理赔知识和相关业务,以便在进行鉴定之时能够业务更熟练。但是原来没有“指定”之时,多家鉴定机构同时进行,管理和相关的培训很难进行,这是“指定机构”的主要原因。为此“协会”对哈尔滨市的多家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特别挑选了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这家业绩好又地处市中心的机构进行合作,希望借此能够让相关的司法鉴定更方便、更顺畅。

  同时,唐述山也指出虽然“协会”号召12家会员保险公司都参与这个“合作”,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强制性”行为。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出现了理赔纠纷,需要司法鉴定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推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但是如果投保人对此不认可,也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保险公司:可能影响公司信誉

  虽然省保险行业协会称,这一做法是保险公司最先提出的要求,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对此都存有不同的看法。一家寿险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讲,这种“定点”鉴定机构的做法有失妥当。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出现纠纷之后,在投保人的心里已经对保险公司有了某种偏见,如果这时保险公司再向他们推荐什么“指定机构”,投保人首先的反映就是抵触,不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心中的信誉度。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拿到了相关资质,就说明这个机构有能力进行相关的鉴定。鉴定机构任务是进行司法鉴定,至于保险的业务和条款与鉴定无关,也不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范畴,不必要因此而进行“指定”。这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认为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这种做法形式大于内容,只是一厢情愿没什么实际意义。这位负责人还介绍,“协会”给各保险公司都下发了通知,通知中称:为了有效掌握和控制各保险公司到指定机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协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每半年要向“协会”报告一次,并制定相应的统计表。这位负责人说既然这种“合作关系”是不强求、随意选择的,那么“协会”的这种统计又有什么作用?

  保险消费者:对“定点”机构表示怀疑

  市民刘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员,几年以前他就深知保险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于是,他为自己和家人都购买了多份保险,其中就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他每年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方面的投资就有两万元以上。得知12家保险公司已经对保险患者司法鉴定进行“定点”之后,他表示非常的不解。刘先生说,如果这是一种强制行为,那首先就是剥夺了我们投保人的选择权,作为投保人我们会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如果不是强制,投保人还是可以“自选”,那这一规定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反正都是自选,还弄出个“指定合作机构”干什么,这不成老百姓常说的“费二遍事”吗?这种做法实在让人不理解,也让保险消费者不放心,总有被算计的感觉。刘先生表示,没有这一举措时,如果需要鉴定他可能还会选择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现在他肯定是不会选这家了,就是因为对于保险协会的做法“看不明白”。

  专业律师: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的权利

  著名律师李滨听说此信息后表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医生的诊断及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判断,即使是病情复杂或者是导致病情的原因复杂,保险公司都有义务作出正确结论。李滨律师向记者解析,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事宜上出现意见分歧,那么是否需要司法鉴定,找哪一家机构来鉴定,这都与投保人没有关系,这些事情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范畴。保险公司有义务拿出正确的理赔结论来。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果而做出的理赔结论不认同,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这也就是说,作为保险消费者在理赔阶段根本就不应该存在选择哪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拿出充足的证据说明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消费者的义务。可是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的协议中又明确规定:必须是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申请鉴定。李滨说:“这就是保险协会或保险公司拉着保险消费者去履行本应由保险公司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利用其保险专业地位,故意混淆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迫使或引诱保险消费者按其设计的方式进行鉴定。一旦保险消费者同意鉴定,就等于认可了保险公司指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即便鉴定结论有问题,此时保险消费者也很难在诉讼中纠正可能有错误的鉴定结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这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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