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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灾区营运车辆免收规费

  省交通厅出台扶持政策

  本报讯 (记者 李秋怡)记者7日从交通厅稽征局获悉,省交通厅已出台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恢复重建交通规费扶持政策,对18个重灾县(市)的营运车辆免收规费。

  根据规定,对车籍属于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等18个重灾县(市)的农村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对经营线路有一端属于18个重灾县(市)的县际、市际客运班车,免征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对符合有关客运附加费优惠范围的旅游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公路养路费。

  对因地震道路中断经批准绕行或分段运行的公路客运班车,免征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因地震道路中断无法开行的公路客运班线车辆,允许办理报停手续,免征停运期间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对车籍属于18个重灾县 (市)的货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

  上述公路客、货运车辆车主已缴纳交通规费的,准予其抵扣或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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