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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卖平安”涉嫌三宗罪

  大抵是大柳塔分局多少还懂得什么是“害羞”,所以,他们也晓得将会议选择在内蒙古召开,参加会议的公安干警也不允许穿警服。不过,不管用什么形式,都无法掩饰他们所犯下的“三宗罪”。

  在现代法治社会,“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向公民所收取的各种税收与费用,都必须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与法律的授权,否则,政府收取税费与“黑社会”组织收取保护费何异?大柳塔公安分局没有法律的授权,没有经过人大的同意,私自向煤老板收取“赞助费”是法外滥用权力,这是“第一宗罪”。

  大柳塔分局魏局长说“刑事案件的频发,使公安机关并不宽余的经费更加紧张。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倡导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言之谆谆,听之藐藐。首先,人民向政府纳税,本身就是向政府购买了公共服务,公安机关所述情况如果属实,那么就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打报告,争取政府拨款,如果公安机关以此为理由,擅自向纳税人收费,那就是事实上的让纳税人“重复纳税”、“双重纳税”,这是“第二宗罪”。

  大柳塔公安分局“第三宗罪”是,向煤老板收取额外的“赞助费”,将可能产生“选择性执法”,破坏执法公正。“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了“赞助费”,煤老板自然会要求享受“VIP”的治安服务,在普通公民与煤老板同样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优势的执法资源必然向煤老板倾斜。

  面对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犯下的 “三宗罪”,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如果视而不见,那就是对人民的渎职与犯罪!

  杨涛(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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