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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B超仍然生下畸形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02:0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李平(化名)怀孕期间7次在医院做B超,都被告知胎儿没问题,但最终她却生下了一个畸形儿。

  为此,李平以自己和孩子的名义起诉医院。日前,通州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李平畸形儿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余万元。

  李平起诉称,2006年2月15日至9月4日,她先后7次在通州区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其中两次报告显示胎儿部分肢体不清、多次反映羊水过少。但院方并未给其做产前诊断。2006年9月,她产下一男婴。经诊断,新生儿左前臂短缩,经鉴定婴儿属三级残疾。

  李平认为,孕后20周左右是发现畸形的最佳时期,但医院方面却未加以重视,也未针对羊水过少进行产前诊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25万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院方表示,B超检查具有局限性,不能以此来认定医师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对胎儿双上肢的检测不属于常规检测指标。医院还指出,孩子的状况是发育畸形所致,与诊疗行为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导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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