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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债者可限制出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02:30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报道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出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依照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具体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如果限制出境的人员范围过宽,则会不适当地侵害与债务履行不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过窄,则又可能影响债权的实现。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执行局负责人说,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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