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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直接责任人限制出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06:46  深圳特区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管辖争议解决有明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执行局负责人认为,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后,报告财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更加明确、正式,报告财产的期间、报告财产的范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也应当正式告知被执行人。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债务直接责任人限制出境

  执行局负责人说,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此外,在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有更大把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也可以考虑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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