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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优势”法院判谜案 女友死亡男子被判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06:57  东方今报

  刚认识两天的年轻男女,骑摩托车出事故,女孩死亡。女孩家长向男方索赔42万元,男方则称出事故时是女孩骑着摩托车。到底是谁骑着摩托车,成为案子的焦点。

  11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法庭依据“证据优势”原则,一审判定男方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女孩父母18万余元。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文 沈翔/图

  【事发】现场被毁事故成“谜案”

  去年7月22日21点多,郑州市金水区,男子邢某借了姐夫杨某的摩托车,带着刚认识两天的女友米丽(化名)外出。该摩托车没有牌照,邢某也没有驾驶证。当晚,两人连人带车翻到郑州市21世纪社区东门附近一桥下。7月23日,米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怎么发生的?一时间成了个“谜”。

  事故发生后,邢某一直没有报警。米丽死亡后,米丽的哥哥打了邢某,因此和邢某一起被带到派出所,邢某被移交给刑警部门,刑警部门调查后又移交给了交警。7月24日晚,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摩托车已经没有了,现场被破坏,警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因此未立案。

  【疑点】到底是谁在开车?

  警方调查时,邢某一直称事故发生时是米丽驾驶着摩托车,但对事故发生后的情况说法前后不一。“出事后我醒来时,发现米丽躺在地上,我叫她的同时打了120。”这是邢某最初的说法;但后来又说,出事后,他听到米丽在喊他,然后他打了120;第三次,邢某又改口,称是米丽把他推醒的。

  邢某不能提供事故发生时是米丽在驾驶摩托车的证据。相反,有证人证明,7月22日23时30分左右,邢某推着摩托车去修补轮胎。

  【判决】“证据优势”法院判“谜案”

  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法庭审理后认为,邢某承认无证驾驶以及骑摩托车带领米丽外出的事实,虽然邢某说事故发生时是米丽在驾驶摩托车,但是他没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只有邢某一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邢某在接受公安讯问和法院调查时前后陈述不一致。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法院最后认定,是邢某驾驶摩托车出了事故,导致米丽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其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杨某把无牌照摩托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承担20%的责任;米丽自行承担15%的责任。法院还酌情判定了给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5万元,邢某承担4.2万元,杨某承担1.3万元。邢某共赔付18万余元。11月6日,法庭宣判后,米丽的父亲当庭表示要上诉。邢某的代理人称和邢某商量后再作决定。

  啥是“证据优势”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官刘文涛解释,类似于本案,证据数量非常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推断出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这就是“证据优势”原则。

  《证据规则》第73条规定,如果双方现有的证据实在无法判断出谁更占优势,就只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这时候法官就可以运用“证据优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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