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李纪才
□记者张纪珍
本报临沂11月9日热线消息 林女士到费县一家快递公司给在大连的女儿邮寄一部手机,可没想到女儿收到包裹后,竟然只有空盒,手机不见了踪影。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快递公司赔偿了林女士980元购机款。
10月29日,林女士到费县某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手机给在大连打工的女儿。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查验货物后,按程序办理了投递手续,并出具了相应回执凭证。
没想到,11月4日,林女士却接到女儿打来的电话,称接到投递人员送来的包裹后,发现里面只有一个空盒,根本没有手机。
林女士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购机款,退回邮寄手续费。快递公司则认为责任在于外地的收货方,不愿赔偿。林女士认为快递公司没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大连收货的公司是否有责任,那是快递公司自己的事,与她没有关系。
由于双方意见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林女士到费县工商12315投诉。12315工作人员认为,快递公司在办理邮寄手续前已查验了货物,且收取了手续费,消费者有回执凭证,双方存在事实服务关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且按规定履行义务,承担包修、包换、或其它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林女士980元购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