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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司法解释 破解“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07:40  天津日报

  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对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可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出境的规定。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2报告财产令给

  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针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过去实践中许多法院虽然也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一般的做法是在发出执行通知时向被执行人发送一份财产报告清单,启动报告程序时没有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书。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3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不服可提起专门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并规定了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和诉讼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这种诉讼是针对分配方案所提起的诉讼,可以把这种诉讼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它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子解决与执行财产分配有关的问题。

  司法解释采取了灵活、务实的规定,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

  4对无执行条件案件

  不能更换执行法院

  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条件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客观上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定期限的案件,通过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排除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执行局负责人解释说。

  5执行管辖争议解决

  有了明确规则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变得相对复杂,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对执行管辖问题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有多项,而且多项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管辖问题变得相对复杂,同一案件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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