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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凌晨持刀抢的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09:12  海南特区报

  一男子伙同他人凌晨持刀抢的哥

  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

  □记者 韩建东 实习生 师二燕

  通讯员 蔡卓群

  本报讯 3名歹徒抢劫出租车司机260元钱后,为了快速逃跑而将出租车开走。虽然抢匪麦某将停放出租车的位置告诉了被抢司机,出租车被找回。但法院审判时,还回的出租车依然被认定为被抢赃物。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依法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7月1日凌晨2时许,海口市长秀英区流镇美德村的麦某,伙同“阿琼”、“阿燕”(两人姓名、地址不详,均在逃)携带刀、匕首各一把,在海口市蓝天路与万华路交叉口处,搭乘车牌号为琼A4613×的出租车。当车行至秀英区海秀镇周仁村没有路灯的路段时,麦某持刀对司机王某进行抢劫,抢走王某现金260元。为快速逃离现场,会开车的麦某将出租车开走。

  后来,麦某将停放出租车的位置告诉王某。司机王某报案后,当天上午7时许,公安民警和王某在长流镇永桂开发区路口处,找到被抢劫的出租车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经鉴定,被抢劫的出租车价值19320元。

  今年5月3日,逃到广东省惠州市的麦某,被惠州警方抓获,并移送回海口。9月3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他人财物260元和价值19320的出租车一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逃跑工具使用的,被抢劫机动车辆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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