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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争议解决有了明确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10:21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变得相对复杂,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对执行管辖问题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有多项,而且多项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管辖问题变得相对复杂,同一案件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一些申请执行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真实情况,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现象也会增多。为此,有必要明确相应规则,防止重复立案;对已经出现的重复立案,规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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