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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针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过去实践中许多法院虽然也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一般的做法是在发出执行通知时向被执行人发送一份财产报告清单,启动报告程序时没有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书。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出境的规定。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