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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破解“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14:56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40条,以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论证,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被执行人不报财产要担责

  针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认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较好地履行报告义务或自动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义务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时,事先发出的报告财产令也使这些处罚措施更具正当性。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对影响债务履行者可限制出境

  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执行局负责人说,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执行管辖争议有了明确规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执行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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