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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15:5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天津11月10日消息(记者陈庆滨)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近日天津市特别制定出台《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办法》,规定从从2008年12月1日起,行政机关将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根据天津市刚刚颁布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办法》呢,所谓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对传播或散布这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天津市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新办法要求,天津市和各区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一旦发生由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事件,各级行政机关将负责本机关澄清这些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此外,按照要求,行政机关今后还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不完整信息,还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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