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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公布地震安全评价资质许可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16: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0日电 据国家地震局网站消息,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今日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消息称,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信函请寄至:北京市复兴路63号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邮政编码:100036(请于信封上注明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zhouj@cea.gov.cn。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资历、专业人员构成、技术及设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准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法人或组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及与此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应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并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受法律保护。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应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活动,具体从业范围为: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

  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一百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已取得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满两年的法人或组织,可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第十四条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一级执业资格证书3人以上,地震、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七)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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