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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举报人”又因受贿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1:08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 学校得到一笔社会“捐赠款”,被控犯了单位受贿罪。昨日上午,多次检举原单位领导后被免职的原广州市第四十九中学(以下简称四十九中)校长向晓萍、和原来的两名同事及学校一起,坐在海珠区法院的被告席上,他们一起被控单位受贿13万元。

  被控受贿13万学校成被告

  据指控,2004年9月,四十九中在进行教学楼综合楼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在分别担任该校校长、副校长、负责教学楼改造事务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施工队负责人方某(另案处理)索贿15万元,并最终实际索得13万元。其后,这笔贿赂款用于职工福利和兴建校内雕像。

  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温富荣又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了方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3万元。

  海珠区检察院认为,四十九中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单位受贿罪,而3名被告人是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也构成此罪。另外,温富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被告辩称“13万元是赠款”

  昨日庭审中,四十九中法定代表人、现任校长及其代理人表示学校并没有实施单位受贿行为,学校从来没有召开过任何行政会议讨论或公布与涉案钱款有关的事宜,校方账户也并无财务记录。收受13万元是3名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而向晓萍则强调自己的行为绝对没有构成犯罪。13万元钱款并非受贿赃款,而是承建学校教学楼的施工方“自愿、公开的捐赠款”,并当庭出示了当初的捐赠意向书为证。“这是全校老师皆知的事情”。向晓萍的辩护律师也表示,教学楼建设施工从头到尾都由上级教育局全权负责,校方及校长只是配合施工,并没有索贿的筹码。况且工程2003年11月已经竣工,2004年9月交付使用,而被控“索贿”的时间却是半年以后,显然不合常理。

  其他两名被告人都对指控的罪行没有太大异议,他们表示希望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及自首情节,酌情减轻处罚。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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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称因举报被免职

  向晓萍曾打市长热线投诉

  昨天在法庭上,向晓萍自我辩护时称,她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后来调到的单位“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暗收回扣的行为,因此自己绝对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据介绍,2007年11月28日上午,广州市副市长徐志彪接听“12345市长热线”,已调任到“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任职党支部书记的向晓萍,打来电话投诉称,自己因实名举报本单位教研室发动学生订报拿回扣而遭到报复。

  她在电话中说,该校教研室每年发动学生订《广州现代小学生报》。而该校教研室某负责人在会议上公开称,订这份报纸有回扣。据她统计,每年大约有15万元的回扣。向晓萍就此事向海珠区教育局反映,认为此行为涉嫌“商业贿赂”,要求依法进行处置。后来,向晓萍被免除了学校党支部书记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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