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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1:25  海峡都市报

  N江荣义 曾聆

  本报讯 员工跳槽频频引发商业秘密失窃官司。法官建议,除签订保密协议外,企业还应明确记录员工接触的机密,并要求其在离职前归还,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昨日,厦门市中院公布了15年来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自1994年在全省率先成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07件,办结941件。其中,2005年至今受理619件,占61.46%,是前十年的1.6倍。

  员工带走机密获利

  蔡某曾参与开发厦门弘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RM软件,其数据库中记录着106个客户信息。离职时,他将这些带到自己创办的公司使用。公司因此获利386600元。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客户名单能带来经济利益,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蔡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40万元。

  厦门中院法官建议,企业要与员工签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甚至《竞业禁止协议》,并明确员工离职应归还的具体内容,并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尽量记录其所接触的涉密信息。

  易中天著作遭抄袭

  2004年8月,长江文艺出版社推出海默的《中国城市批判》,大量抄袭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的《读城记》。法院认为,出版社和海默的行为已共同侵犯易中天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停止发行,赔礼道歉,并赔偿110元。

  厦门中院法官说,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侵权人主动赔礼道歉、向公众消除影响的行为,在社会导向上为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良好的条件。

  使用类似商标图形

  杜某将与“五路财神”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用于自己的锡箔装潢上准备出口。经商标所有者投诉,厦门工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杜某不服,状告厦门工商局。法院判决,维持厦门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厦门中院法官说,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经营者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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