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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钱没签合同买的房子算不算数 昔日邻居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3:27  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陈亮 通讯员 赵宇

  5年前,邻居间买卖房产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卖方也没有开具收到购房款的收条,昔日邻居因此闹上法庭。5年后,经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拥有该房产5年使用权的买房者名正言顺地拥有了房屋所有权。

  11月7日,郑州市民白女士拿到了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她从隋女士手中“购买”了5年的房产正式归她所有。

  白女士介绍,她和市民隋女士本是邻居。2003年,她住在郑州市四厂东街71号楼2楼,隋女士住在1楼。当年10月,白女士听说隋女士要卖掉她的房子,就向隋女士表示她愿意买。

  当年10月14日,白女士支付隋女士现金6.8万元,隋女士的女儿当场手写了一张收条,收条上显示,她们收到白女士现金6.8万元,但并未注明这笔现金是购房款;随后,隋女士将房产证交给白女士,白女士也出具了收条。后来,隋女士腾空房子,白女士一家装修后入住。

  白女士说,多年来,她一直催促隋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隋女士以房屋土地证办下来后才能过户为由,一再推托。

  今年5月,隋女士以白女士“侵占自己房屋产权”为由将其诉于法院;紧接着,白女士也请来律师,以确认房产买卖关系成立为由反诉隋女士。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隋女士将自己的房产卖与白女士,白女士将购房款存入隋女士女儿账户,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白女士履行了主要义务,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房屋归白女士所有。

  昨天下午,对于这起邻居间房产交易产生的纠纷,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何洪涛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就本案来说,买卖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买房人已付清房款,卖房人也交付了房屋,且由买房人装修并居住至今,这已说明房屋买卖关系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卖房者不能以未过户为由,否认买卖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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