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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捐款防艾可获税收优惠

  本报讯(记者 向朝阳)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简称《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税务部门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力量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据了解,《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办法》规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相关情况,在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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