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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同房 丈夫上法院

  早报讯(金牛法 记者 王了)结婚刚一年,本该恩爱相处,朱磊却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和妻子李丽离婚,理由是李丽不尽为妻之道,不愿与他同房。他要求李丽不仅要赔偿举办婚礼花费的4万元,还索赔精神、名誉、青春损失费5万元。昨(10)日,成都市金牛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妻子不同房 丈夫要离婚

  2007年6月,在朋友的介绍下,朱磊与李丽相识,11月5日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我们的感情还是很好,但惟一让我难堪的是,她竟然不愿意和我同房!”朱磊说,他每次提出亲热的要求,李丽总找借口不肯与他同房。两人为此常常大吵大闹。“最过分的是有一次吵架后,她竟然说‘如果你实在熬不住了,就去找小姐嘛’。”

  “这是什么话嘛?当妻子的竟然让丈夫去找小姐,太荒唐了!”朱磊说,最令他想不到的是,为了避免见到他,李丽竟找外人把他的钥匙抢了,不让他进家门。

  丈夫:怀疑妻子有生理缺陷

  “她肯定是有生理缺陷,婚前怕我知道所以才瞒着我。”对于妻子不肯同房的原因,朱磊一直想不明白,直到有一天突然想起婚前的一个细节。“结婚前几天,我喊她去做婚检,她就推说不舒服,不想做。”鉴于此,他没再强行要求。“如果不是身体上有问题,她为啥子不敢去做检查呢?为啥子又不肯与我同房呢?”

  朱磊觉得,李丽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而把他赶出家门,更是剥夺了他的权利。

  妻子:婚离定了不愿协调

  “婚是离定了,也没什么可以协商的,就看法院怎么判。”对于离婚一事,李丽的态度很坚决,并称双方闹得如此地步是因为感情不和。“嘴巴是长在他身上的,他喜欢怎么说就怎么说。”李丽否认了她让朱磊找小姐一事。至于是否一直拒绝和朱磊同房的问题,李丽“嗯”了一声,便不置可否。

  ■律师说法

  离婚可以索赔不得行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男女有与配偶同居的义务,这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持。若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可向法院申请离婚。因此,朱磊的离婚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赔偿事宜,李刚律师表示,《婚姻法》中对于婚后赔偿也有很严格的规定,除非是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对感情不忠,并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才可以提出赔偿。但朱磊和李丽的情况却是性生活不和谐,这不是赔偿必须的条件,所以朱磊的赔偿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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