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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顽童扔飞石高速路上致人死 判赔24万

  

3个顽童扔飞石高速路上致人死判赔24万
有谁想到,一块石头会夺去一个人鲜活的生命,并引发一场57万元的索赔。昨(10)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一年前发生在成南高速公路上3名9岁孩童在天桥上扔石头,砸中高速路上的一辆车致一人死亡的索赔案进行了宣判:高速公路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扔石头致人死亡的3名男孩系未成年人免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其监护人向死者家人赔付24万余元。

  飞石游戏砸死人

  2007年10月8日晚8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清泉镇向成都方向,成都一家公司的员工王某乘坐单位的轿车行至青白江段时,一块鹅卵石突从一路经的天桥上飞下,穿透玻璃砸中了他的左侧胸部,致其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飞石从何而来?经查,系青白江区福洪乡胜利村3名9岁小孩童小怀、小波、小强(化名)在天桥上玩耍时,他们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车辆,而故意向成南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其中一块击中了王某乘坐的轿车,致其死亡。但具体是哪一个小孩扔的石块却难以确定。

  死者家属索赔57万

  死者家属认为,成南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为成南高速公司经营和维护管理,王先生在交了费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成南高速公司应保证他的安全,成南高速公路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一损害事实也是因小怀、小波、小强3名小孩在放学路上投掷石头造成的,因此,他们及其监护的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索赔金额达到57万余元。

  焦点之争 都想开脱

  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主要的焦点之争是成南高速公司与3名小孩谁该为王先生的死承担责任。小孩家人认为:成南高速公司的公路修好了七八年,一直没有防护栏,其设施安全不健全;小孩年幼不懂事,家长不可能24小时跟着小孩走,因此家长一方没有责任。成南公司则认为:王先生乘坐的轿车在成南高速公路上被飞石击中致其死亡的原因是小怀、小波、小强故意犯罪行为,虽然其是未成年人,但民事赔偿不能免除。高速公路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不应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旦过往车辆向成南公司缴纳了通行费,双方就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成南高速公司有义务保障付费车辆及司乘人员的安全。但这种保障义务是能够预见和防止的范围内,应以“合理”为其限度。若要成南公司对小怀、小波、小强3人故意实施的投石砸车行为予以充分预见、防范、控制,对成南公司而言过于严苛,因此成南公司不应对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方要求成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但同时判处小怀、小波、小强3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赔付原告一方死亡赔款金、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

  对这一判决,小强的父亲王振君反应很强烈,“我们要赔这么多钱,咋可能嘛!”他没钱进行赔付,打算上诉。

  武侯法早报记者 李晓波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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