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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山东实际的政府规章来予以规范。
鼓励多元化资金投入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政府投入、群众投资投劳和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进行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草案规定,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部分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政府部分补助、私人(企业)投资为主或以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管理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草案规定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行管理。
具体规定是:以政府投资或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部分补助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鼓励进行拍卖、承包、租赁或者以股份制方式组建供水经营主体,也可以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商受益单位,自行确定经营模式;政府部分补助、私人(企业)投资为主或以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经营模式。
供水人口5万以上水价市级审批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核定或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的原则确定。
草案规定:供水人口在5万人以上(含5万人)的,供水单位编制水价方案,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供水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供水单位编制水价方案,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村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