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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烟台11月10日讯莱州从事扇贝养殖的李某,看到自家养殖的扇贝产量低,竟指使工人盗窃邻居的扇贝来补偿亏损。近日,莱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7年11月,正值扇贝收获季节,在莱州市虎头崖镇新港西北海区从事扇贝养殖的李某,发现自家养殖区内的扇贝长势不太好,预计收获后将亏损,就产生了盗窃别人家扇贝以弥补自己损失的念头。2007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李某遂指使雇工窜至与自家相邻的养殖区,盗窃扇贝292笼,总共价值计人民币10524元,后来雇工将偷来的扇贝运至李某的养殖场。2007年11月22日,李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
近日,莱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弥补自家损失,指使工人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