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临沂11月10日热线消息 为了要回多年前借给他人的4200元钱,一农民竟然逼迫借款介绍人为其出具欠条,结果不仅没有索回欠款,还被告上法庭,欠条被郯城法院一审判决无效。
郯城县王某和李某10年前在同一单位工作时,经王某介绍,李某借款4200元给他人使用。因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欠款,李某多次找王某催要未果。
2008年6月10日上午,当王某骑自行车路过李某村时,李某叫上邻居骑自行车追赶王某并将其撞倒,对其威逼谩骂,扣留自行车,声称“不给钱、不写欠条就休想走开”。考虑到自身安全,王某无奈按照李某的意思书写欠据一张,内容为:“1997年王××借李××现金4200元,于2008年8月10日还清。”王某脱身后报警,并诉至法院请求法庭确认其出具的欠条无效。
法院一审后认为,王某书写的欠条是在李某逼迫的情况下形成的,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属无效民事行为,遂依据《民法通则》判决王某2008年6月10日为李某出具的4200元欠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