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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权量影响职务犯罪大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8:20  法制日报

   “含权量”影响职务犯罪的多少

  一般而言,处长作为相对较低级别官员,并不具有决策权。李春雷分析说,他们只是决策后的具体执行者,签字决策权在司局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手里,但作为上情下达的中间层,处长拿出的意见往往最有分量。于是,权力在处长这个政策的执行者这里,发生了变异,成为一部分处级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的绝佳手段。

  “没有好处不办事,好处不够难办事。部门的权力成为了个人‘生财之道’的工具。”李春雷说。

  有分析人士指出,同样是处级干部,但职务犯罪的多少与处级干部所处的部门“含权量”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

  据统计,从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国有大型企业公司的领导干部达到52000余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43000余人,国有事业单位22000余人。

  “交通、财政、规划等要害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实际上却分解在几个关键处室中,具体权力又落到了几个人手里,一个处长的一句话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资金和项目。”李春雷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就会被采纳,权力就名正言顺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车”。

  倪集华认为,处长们长期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动,没有一把手变化频繁,这也是他们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比如财务部门的处长,领域专业,一般人看不出门道。而处长又长期不动,深谙其中门道,贪污腐败起来,就更难发现。”倪集华说。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是这个群体又一大特点。据介绍,他们一般会遵循这样几个“潜规则”:受贿没有发票不拿、第三者在场不拿、笨重扎眼的东西不拿。

  “前年,北京检察系统查处了一个规划部门的处级干部。因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老板谋了利,老板打算直接赠送一套房子,这个处长怕‘烧手’,不敢要。”李春雷说,后来,该房地产开盘促销,当天第一个拿到号的可以享受50%的折扣。通过这样的手段,这位处长神不知鬼不觉地拿到了想要的利益。

  须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

  在庞大的官员序列中,处长是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如果任由“处长现象”愈演愈烈,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将是巨大的束缚和阻碍。

  “处级领导腐败是一种结构性腐败,其根源在于体制内部的某种失调,窝案与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李春雷说,清除腐败要靠法律严惩,也要靠制度建设。

  李春雷认为,窝案与串案,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看,使我们看到腐败绝非个别的零星现象,甚至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少数官员的道德败坏,实质上是目前这种权力结构下产生的一种权力腐败。

  有专家指出,目前,“现官不如现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让“现管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上级领导过于宏观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可筛选性,给处长们留下了很大“欺上瞒下”的空间。

  “权力监督力量不足是‘处长现象’存在乃至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李春雷举例说,我国早在1995年就实行了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最终因为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收效甚微。

  “当前,我们有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李春雷表示,但要根治“处长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还是要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将上述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除此之外,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处长腐败现象”同样重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倪集华说,反腐败工作需要“零容忍”,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苍蝇”。建立有效的行政决策负责机制以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权,切断“公权”与“私利”的内在联系,对于遏制处级干部贪污腐败很有帮助。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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