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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用来还债 法院将其追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9:00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记者昨天从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首次邀请检察官参与刑事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对一宗刑事案件的赃款追缴过程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在检察机关的参与下,该案于近日顺利执行。

  被告人万××、高××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被罗湖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法院同时判令,其将已冻结的赃款人民币114660元退还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退还赃款人民币1146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万××、高××曾将相关款项汇入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由于该案审理周期较长,原冻结的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4660元因未及时续冻,在自动解封后,该款项被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取,后来,该账户被销户。

  2008年6月11日,罗湖法院向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人民币114660元划入法院账户。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人万××与其公司法人代表刘××之间有借款纠纷,该款项是万××通过公司账户归还刘××的借款,要求其公司退还没有法律依据。

  2008年7月22日,罗湖法院为全面了解案情,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开公正处理案件,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对听证过程进行监督。检察员认为,涉案款项从性质上是赃款,任何相关人员在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时应予以配合;异议人将民事借贷行为和刑事追赃行为混为一谈,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8月3日,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该款项在性质上属于赃款,异议人明知上述款项是赃款而予以占有,应退还给深圳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依法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经过公开听证后,异议人对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有了重新认识。裁定书送达后,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该公司法人代表也对因未主动退还该款给法院工作造成的不便表示了道歉。裁定生效后,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扣划了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中存款114660元至法院账户,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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