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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炸药用于炸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9:00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石义胜 通讯员 邱志红)陈某、赖某非法买卖炸药用于炸鱼,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日前,龙岗区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和1年。

  200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为炸鱼从一男子处以每包200元的价格购得炸药四包。4月初,被告人赖某以炸鱼为由找到陈某,向其购买炸药。陈某将其中一包重约4公斤的炸药以26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赖某,同时为避免被人发现,将其余三包炸药存放于南澳水产大厦51号5楼天台上。4月15日,群众发现这三包炸药并举报,警方将这三包共重约12公斤的炸药缴获。警方当天还在赖某的渔船上缴获未用完的炸药管二根。经鉴定,被缴获的炸药均含有硝酸铵。

  庭审时,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因生活所需而购买炸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张免除处罚。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所买卖的炸药数量较大,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且将爆炸物存放于居民区及渔船上,极易引发恶性案件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处罚。龙岗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判处两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3年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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