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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剑指“影响力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1:48   民主与法制杂志

  -本刊记者 阿 计

  【编者按】

  今年8月26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对1997年新刑法的第七次修改。与以 往历次修改相比,此次刑法修正虽然涉及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多项内容,但最引人注目的还数反腐败制度的改进。 无论是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还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都呼应了现实的腐败态势和强烈的民意诉求,而由 此引发的社会激辩,又证明了构建反腐机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为此,本刊特刊发相关分析报道,以帮助读者朋友更好地解读 此次“反腐”修法。

  按照传统的理解,掌握公权的在职官员才有“资格”接受贿赂、权力寻租,现行刑法也将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 作人员。不过,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 易”,将正式面临刑法的惩治。

  “身边人”串起腐败链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 特点。”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全国人代会上的一番论断,引发舆论热议。

  诚如张文显所言,近些年曝光的李嘉廷、刘方仁、石兆彬、慕绥新、麦崇楷、田凤歧、吴振汉、程维高、郑筱萸等诸 多高官腐败案,其配偶、子女、情人、秘书乃至司机等“身边人”无不掺杂其中。这些“身边人”或借用高官权势游刃商海、 暴发横财,或为批条子、揽项目、要官职、走后门等权钱交易牵线搭桥、斡旋促成,或协助腐败官员转移赃物、逃避追查。从 许多案例看,腐败已非贪官的“独脚戏”,其“身边人”俨然已是共谋与主角。

  以云南巨贪李嘉廷为例。李嘉廷主政云南、担任省长期间,其小儿子李勃也成了云南商界呼风唤雨的人物,别人难以 申请的银行贷款,对李勃而言就像从自家钱柜取钱,只要发现哪个行业最赚钱,李勃就会带着巨额银行贷款扑将过去。李勃更 重要的角色是充任腐败交易的“二传手”,分别位于香港和云南的两家公司向李氏父子行贿请托时,均由李勃出面接收钱物, 父亲李嘉廷则躲在幕后为行贿者提供帮助、兑现交易。据法院查明,李嘉廷单独或伙同李勃收受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 0万余元,其中李氏父子共同收受的部分就高达1550万余元。在李嘉廷案中,其情人徐福英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角色。凭 借李嘉廷的鼎力相助,徐福英的公司不仅免除了资金匮乏之忧,还能捞到竞争激烈的大工程。最典型的一例是,李嘉廷为取悦 情人,慷慨批示财政部门将300万元国家资金“借”给徐福英还债。直到案发后,这个由高官、儿子、情人组成的腐败联盟 才崩溃。最终,李嘉廷被判死缓,李勃被判15年有期徒刑,徐福英被判4年有期徒刑。

  有关部门分析上千例腐败案件后发现,在大多数男性贪官的背后,总有贪妻或情妇推波助澜,甚至是多名“关系亲密 ”的女人参与其间。另有统计表明,被查处的贪官有95%以上养有情妇,其中不少情妇是腐败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而中 纪委有关官员则披露,目前查处的受贿案中,70%的案件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贿赂。

  更富“传奇”色彩的一则故事是,因贪腐被处死刑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伏法后,竟有人假冒是“胡长清的干儿子 ”,号称“有背景,有项目”,骗取了近五十万元巨额资金。死去的贪官居然还有如此“影响力”,令人哭笑不得之余,亦为 之深思。

  清朝官员张玮曾言:“为清官甚难!必妻子奴仆皆肯为清官,而后清官可为,不然则败其守矣。”这一古训至今仍切 中时弊。无论是“前台唱戏后台收钱”的“贪内助”,还是从权色交易转向权钱交易的情人;无论是仰仗老子权势发财致富的 现代衙内,还是与上级“荣辱与共”、分享权力的腐败秘书;实际上都应验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规律,反映了公 共权力私密化、家族化的危险趋势。而与“单打独斗”式的腐败相比,由腐败官员与“身边人”共同结成的利益同盟和“寻租 ”链条,不仅腐败规模更加庞大,对公共利益的侵蚀更加严重,而且也大大增加了反腐的难度和成本。

  退职官员的腐败能量

  与官员“身边人”卷入腐败相比,一些离职官员利用在职时的人脉关系、社会资源等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是当前腐 败犯罪的又一新趋势。

  辽宁阜新原市委书记王亚忱就是一个“人走茶不凉”的“退休高官”。王亚忱早在1998年即已退休,但他却“退 而不休”,经常对市委市政府指手划脚,甚至要挟组织。王亚忱投身商海后,为了抢夺阜新商贸城的所有权,利用自己的“余 威”和经营多年的关系网络,以及子女在当地公安部门担任要职的权力资源,不断造假,将商贸城一步步据为己有,并将商贸 城的真正主人高文华关押了11个月。其间,王亚忱还亲自出面找到市委主要领导,要求抓捕高文华,并且必须判刑。

  2007年,王亚忱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此时,他已退休整整十年。受其影响,王亚 忱的三个子女也先后入狱或被调查。

  与王亚忱案件相比,一些地方“官员下海”几成官场时尚的现象更具典型意义。有统计表明,2000年至2005 年,仅在浙江,辞职或提前退休后下海的各级党政官员就有522人。这不能不令人担忧,官员离职后下海,很可能违规滥用 其在位时掌握的关系链、人情网、决策信息等剩余权力资源。而一些离职官员之所以能得到企业的高级职位和高额薪酬,也是 以对公共权力的潜在影响力为交换条件。

  这类“影子腐败”“期权腐败”现象,在近年来的土地官员下海热中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为了在土地批复、工程监 理等方面顺利过关,土地管理部门的离职官员成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争相追逐的“香饽饽”,甚至不惜开出年薪百万的高价聘 请离职官员担任“顾问”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离职官员的“土地关系网”通关办事。

  2007年4月上海查处的一起土地要案中,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上海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等等纷纷 卷入其中。退休前,陈士杰担任上海市建委党委书记,殷国元是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在房地产行业可谓权重一时。退休后, 他们又分别担任了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社团负责人,角色转换而权力“余热”犹在,最终与一些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在许 多房地产项目中扮演了腐败交易的中介角色。

  一些离职官员之所以能发挥巨大的腐败能量,人情、关系乃是关键因素,尤其是一些退休高官在“老下级”面前,更 有难以抗拒的恩威。退休多年的王亚忱之所以在阜新依然一言九鼎、无事不能,一大根源就在于他在阜新为官多年,曾在多个 部门担任“一把手”,不少现任官员都是其一手提拔的“自己人”,直至把自己的子女也安插到关键位置。在阜新,一些政府 官员仅仅因为“王书记让这么办”,就乖乖为其办理了违法手续。

  正因此,一些官员为了离职后依然保有隐性权势和寻租空间,在任时就不断提拔信得过的下属、亲信、秘书等等,这 就进一步引发了人事腐败。有媒体曾经披露,某县委书记获知自己即将离职的消息后,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突击提拔了六十多 名干部,目的就是为了交权后依然能“垂帘听政”。

  在很大程度上,离职官员“台下贪”的危害已超过现任官员的“台上贪”,这一腐败模式不仅破坏社会公正、制造人 事腐败、诱使公权出轨,而且与在职官员贪污、受贿等显性权力寻租相比,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已成为当下反腐斗争的一大 难点。

  扩大反腐之法网

  官员“身边人”和离职官员卷入腐败交易、充当权力掮客,说到底是借用了权力的影响力,学界将这类腐败称为“影 响力交易”。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影响力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彻底追究。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限定为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犯罪,因而对于官员“身边人”,理论上只能作为贿赂罪的共犯进行处理,但由于这类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收受 与谋利的复合性等特点,很难定性和追究,因此大多数卷入影响力交易的官员“身边人”都全身而退。一位多年查办腐败案件 的检察官就感叹:“查办腐败案时,侦查阶段通常是官员的配偶、子女一起接受调查,但到了起诉阶段,往往就只能起诉官员 一个人了。”

  至于施行影响力交易的离职官员,由于不是现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刑法同样无法接受贿罪惩治。某省的 调查就表明,近年来,尽管有数百名官员辞官下海,难免利用“影响力”之嫌,但迄今为止,无人因“影子腐败”“期权腐败 ”而受到追究,这多少折射出了某种尴尬现实。

  影响力交易愈演愈烈却又难以惩治的现实困境,引发了普遍的社会关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 吉林高院院长张文显和云南高院院长许前飞就联名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修改刑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入罪。

  事实上,法律的改进已有先兆。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司法解 释进一步界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是“情妇( 夫)”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文件中,当时曾引发舆论热议。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不仅将官员“身边人”正式列 为受贿罪主体,而且将“身边人”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参与法律起草 的一位人士解释说,所谓“关系密切的人”,其实就是指情妇、情夫,出于立法科学性的考虑,才避免使用这类俗称。

  此外,早在1989年,“两高”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已经将离职官员纳入受贿罪主体,但1997年制订新刑法时 ,有人提出离职官员已没有职权,并不存在权力寻租问题,再加上当时离职官员影响力交易尚不明显,因此新刑法并未将离职 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再次将其纳入,既是反腐现实的需求,也是对立法的一次纠偏。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影响力交易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的新腐败类型,而中国已于2005年正 式加入该公约,此次刑法修正剑指影响力交易,正是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与国际反腐大势接轨的必然之举。

  舆论普遍认为,将官员“身边人”与离职官员纳入受贿罪主体,严厉打击影响力交易,大大提升了反腐力度,也标志 着反腐之网越织越密,反腐斗争正在向纵深发展。

  多管齐下方能遏制 影响力交易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要真正遏制乃至消除影响力交易,仅靠刑法的事后追究机制显然远远不足,还需要建立起综合性 、多手段的控制机制。

  比如,在官员行为自律和从政道德方面,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颁布党纪政纪方面的戒律,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一定 管好“身边人”,以至有人戏称“反腐败已到了管老婆时代”。

  而在对离职官员的监控方面,浙江等地也已开始对离职后经商的官员进行跟踪检查,考察其经营行为是否违规利用了 原有的权力“影响力”,甚至要求他们在下海后一定期限内仍回原单位述职等等。不过,从全国范围内看,现行的监督官员的 相关制度,主要还局限于现职官员,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离职官员的终身追踪监督机制、尤其是运用民间力量参与其间, 尚有许多空白亟需填补。

  我国《公务员法》已经确立了“三年两不准”的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过与一些国家相比,《公务员法》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够严密,一旦违规 的后果也仅仅局限于“责令改正”等软约束。而在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起就不断制定、修订相关法律限制离职官员的从业 行为,且限制的时间长度、人员范围、法律责任等不断扩大。比如美国1998年出台的《从政道德法》就规定,前政府官员 不得就原职有关问题对老同事进行游说,具体限期视职位情况分别为一年、五年乃至终身,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

  有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官员“身边人”和离职官员的监管制度、回避制度、从业限制制度等等,使“权力磁 场”彻底“消磁”,如此才能有效控制影响力交易。

  此外,“影响力”能在腐败交易中兴风作浪,归根结底还是成功腐蚀、诱使、利用了现行权力。因此,如何改革干部 选拔任用制度、以防止离职官员利用亲信释放“影响力”;如何建立合理薪酬与违规清退相结合的奖惩机制、以培育官员的职 业荣誉感和珍惜感;如何让行政权力更多地退出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压缩钱权交易的腐败空间等等深层次问题,都还有待深入 破题。

  从本质而言,消除包括影响力交易在内的一切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乃是让公共权力真正保持其“公共”性质,建构 起民主的、平衡的、接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体系。归根结底,还得铭记和尊重那条早已耳熟能详的政治定律——不受监督的权 力必然导致腐败!

  【相关链接】

  “影响力交易”典型案件

  矫智仁案:山东省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矫智仁主政莱州以及在烟台市担任重要职务期间,先后索取和接受99家 单位和个人的222次贿赂。其间,矫的妻子钟福卿扮演了典型的“贪内助”角色,总计一百六十多万元贿赂款物中,钟福卿 直接经手的就有四十多万元。以至矫智仁在法庭上感叹:“我戴的手铐有我的一半,也有我的妻子一半。”

  戚火贵案: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原本为官谨慎,称得上是个清官。但其妻符荣英却贪得无厌,不仅自己索 贿受贿,还“逼迫”戚火贵下水。夫妻俩共同敛取的非法财产,竟相当于东方市一年财政收入的六分之一。最终,戚火贵被判 处死刑,符荣英被判有期徒刑16年。

  魏时中案:江西鹰潭市原副市长魏时中原来十分廉洁,甚至带领全家外出躲避送礼者。但其妻却对丈夫的自律极为不 满,经其妻反复诱导煽动,魏时中的道德戒律终于被击穿,夫妻共同演起了贪腐剧。案发后魏时中被判刑15年,成为当时江 西省建国以来因腐败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其妻亦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吴振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早年恪守权力之规,曾因妻子李芝私下收礼而大发雷霆。但李芝不断放 出软硬兼施的“枕边风”,还拉来养子吴剑雄共同游说。在“爱情”和“亲情”的夹攻下,吴振汉的防线终于节节溃败。据查 证,吴振汉单独受贿57万余元,通过其妻、其子收受的贿赂却高达550万元。最终,吴振汉被判处死缓。

  曾锦春案: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 法案件查办等方面大肆权力寻租,参与其间的既有其妻唐国菊,又有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据查证,联手腐败的曾氏家庭共 收受了45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万元。

  慕绥新案: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不仅自己贪财有道,还是长女慕洋巧取豪夺的靠山。在慕绥新的鼎力关照下,慕洋的 “皮包公司”倒卖“转包”一项工程,一夜间就赚取1400万元暴利。凭借这笔原始积累,慕洋接连开办了10家公司,几 乎垄断了全市主要大街的灯箱广告。每次到大企业拉广告,慕洋都会抬出“市长女儿”的身份直接索要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广 告费”,而企业只能乖乖付账、有苦难言。据统计,凭借父亲的“金字招牌”,慕洋四年间就捞取了5410万元。

  郑莜萸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担任一系列重要职务期间,与妻子、儿子共同串起了一条倒卖药品 、医疗器械批文的利益链条。郑筱萸之子郑海榕操纵着位于上海的一家皮包公司,依靠批文交易等获取暴利。郑筱萸妻子刘耐 雪表面上是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研究人员,但实际干的却是拿批文、卖批文的营生。据查证,郑筱萸直接或通过其妻、其 子“中转”所收受的贿赂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最终,郑筱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

  刘方仁案: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不仅自己是个贪官,其儿媳借助他的权势帮人“办事”,更是捞取了2200万 的好处。更可悲的是,自从刘方仁将在美发厅工作的郑某发展成情妇后,由于郑某前情夫陈林主动促成、协助俩人的“好事” ,陈林成了贵阳城举足轻重的人物。凭借与刘方仁的特殊关系,陈林甚至能够左右贵州官场官员的升迁,被人称为“地下组织 部长”。

  成克杰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担任广西自治区政府主席期间,与情妇李平组成了疯狂敛财的“贪腐 同盟”。其基本模式是,由嗅觉灵敏的李平出面联系行贿请托的“生意”,成克杰则利用职权兑现行贿者的要求。两人收受的 钱财均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以备日后享用。由于配合“默契”,成克杰和李平在五年多时间里就敛取了价值4109万余元 的款物。案发后,成克杰被执行死刑,李平被判处无期徒刑。

  程维高案:程维高主政河北期间,其子程慕阳利用“省委书记爸爸”的权势四处捞钱,曾经一次性就掠夺了2900 万元“广告费”,被坑的河北企业多达七百多家。不到十年时间,程慕阳没有投入分文,却创办了32家海内外公司,为程家 置下数亿元“家产”。程维高案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是其前任秘书李真,在李真与程维高的腐败链条中,李真充当的是权力掮 客与腐败经纪人,甚至被称为河北的“二书记”。李真担任程维高秘书期间,往往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就能决定干部的升迁。 李真案发后,被其牵出的有6名厅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25名基层干部,可见其腐败能量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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