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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间费”诉讼:没有赢家的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1:48   民主与法制杂志

  没有赢家的纷争

  本刊记者 王 健

  从消费者、餐馆之间的“包间费”争论开始,发展到消协、餐饮协会两大民间团体之间的争执不休,再到人民法院的 “包间费”诉讼。这场“包间费”官司似乎越闹越大。法院的判决最终也没有能够止息纷争。当收还是不当收,“包间费”似 乎成了一道没有答案的算术题。

  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首例消费者状告餐馆返还包间费案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涉案酒楼 返还消费者包间使用费80元。

  在判定消费者胜诉的同时,法院也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由此看来,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消费者和餐饮企业之间关于包间费等国际惯例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

  80元“包间费”及其背后的“潜规则”

  “收取包间费80元。”当“麻辣诱惑”酒店大钟寺店的服务员应消费者刘云雷的要求在消费小票上注明这一项,并 盖上了公章时,一场关于“包间费”讼争的大幕拉开了。

  “我们当时消费了570多元吧,其实再买瓶饮料或是加个菜就够600元了。”回忆当天的情形,刘云雷仍记忆犹 新。

  2008年1月15日,刘云雷在“麻辣诱惑”酒店大钟寺店和朋友在包间内用完餐,准备结账离去的时候,却被服 务员告知,因为他消费未满包间最低消费标准600元,所以要加收80元的包间使用费。

  “这种滋味很不好受,感觉就像被人愚弄了一样。”刘云雷至今仍忿忿不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麻辣诱惑”酒店侵犯了刘云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80元包间费,应予返还。

  据“京城包间费第一案”的判决书,海淀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而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 务。“麻辣诱惑”酒店大钟寺店在刘云雷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是对其选择权 的侵犯。

  刘云雷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告诉记者:“酒楼提供包间就如同提供桌椅一样,是消费者就餐的前提,根本不该收取‘包 间费’。”

  刘云雷称,目前餐饮企业设置“包间费”就是为了变相让消费者达到“最低消费标准”,如果判决之后“麻辣诱惑” 还在收取“包间费”,他会一直把官司打下去,直到取消该项收费为止。

  但是,从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包间费”一案“麻辣诱惑”酒店输在没有明确告知,而刘云雷则仅仅是赢 在有知情权在手。这与刘云雷打这场官司的初衷相去甚远。

  刘云雷表示:“我之所以打这个官司,是想通过这个官司,挑战一下饭店的‘潜规则’,为消费者讨个公道。”

  “包间费”就是刘云雷所说的饭店的“潜规则”之一。其实,早在刘云雷之前,包间费诉讼在我国已经发生过好几起 ,有关包间费的争执也已相伴数年。

  2005年2月,北京戴先生去某大厦内歌厅唱歌,结果因嫌包间费太贵,与服务人员打了起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 判决:大厦赔偿戴先生部分损失共计2000余元。2007年1月,西安市民黄先生在一家酒楼消费后因自带酒水,被强收 50元包间费,也引发纠纷。

  刘云雷的胜诉只是开启了这场绵延数年的争端而已。在多年的争议中,餐饮企业坚持以国际惯例为由,认为收取“包 间费”合理。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反驳道:“惯例不是法律,它不具备强制性,而是利益相关人自觉自愿、约定 俗成的交易规律,必须是多数人愿意共同遵守的。如果利益相关人不能接受,也就是说包间费的交易双方,有一方——如消费 者不接受,那么它就不能够称之为惯例。而另一方——经营者,其行为就涉嫌强买强卖。”

  饭店的“虽输犹赢”与消费者的“虽赢犹输”

  “北京首例返还包间费诉讼”消费者胜诉后,消费者拍手称快,“消费者终于可以向包间费说‘不’了”的说法纷纷 出现在各媒体和网站的显著位置。

  “看到这个案子最终审理结果,作为一个消费者,我觉得很开心,以后进酒楼消费就不应该被收包间费了吧?”在一 家网络公司工作的张小姐说。然而,看到报道后的第三天,张小姐到一家酒店订餐,仍然被服务员告知,如果要在包间消费, 须收取包间使用费100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一疑问不仅盘旋在张小姐的心头,也困惑着其他原以为随着法院判决的下达酒楼不会再收“ 包间费”的消费者。

  现实的情况是,像以往国内的“包间费”诉讼一样,消费者的胜诉仅仅是在法院判决的个案中。

  因此,中国餐饮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愉快地表示:“对餐饮企业来说,这场官司我们虽输犹赢 !”

  在刘云雷的“包间费”诉讼之前,北京律师王子英就曾经以收取“开瓶费”违法为由将其就餐的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 法庭。二审法院最终以湘水之珠大酒楼侵犯了王子英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为由,要求饭店经营方退还王子英所支付的“服 务费”人民币100元。

  “当时王子英告湘水之珠酒店收开瓶费一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时认定‘开瓶费’是不合理收费,我们全行业都感到不 合理。但是上诉后得到的二审判决则标志着我们全行业的大获全胜啊!”冯恩援如是说。

  在冯恩援看来,这个案子其实和之前的王子英的“开瓶费”案件是一类案件。在“开瓶费”案件的判决中已经说明, 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我们餐饮企业自主收费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这次的“包间费”案件只是再次的验证而已。

  相反,消费者刘云雷对这起“包间费”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完全符合他的预期诉求,显然心有不甘。

  “我虽赢犹输!”刘云雷说。刘云雷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法院应当依据第24条判决饭店收取“包间费”不合理,并责令其返还。可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这一诉求。“ 当初在起诉的时候没有把诉讼请求明确化,是一个失误。”刘云雷对没有向法院提出判决此项收费不合理的诉求有些遗憾。

  “我最初的目的没有达到,我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子使法院判决包间费收费不合理,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获得利益, 但是现在这样的判决方式依然没有明确包间费这一收费项目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刘云雷说。

  是完善法律还是 市场自主调节

  与刘云雷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包间费这一收费项目是否合理合法不同,京城律师界一位人士认为,判决书已经对 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包间费”是否合理合法问题进行了阐述。

  海淀法院对“包间费”案件的判决书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 的情况下,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明显是为企业带来额外利润,如果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餐饮经营者 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同样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这位律师解释说,从判决字面上可以得出法院已经承认了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这一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 ,这也是餐饮行业大声疾呼“收包间费是我们的权利!已获法律认可”的一个原因。

  “不能忽视的是,‘包间费’收取这一行为的合法有着一个很关键的‘前提’——‘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只是怎样收才算是符合了这个前提呢?法院没有告诉我们答案……”这位律师感到很疑惑。

  法律原则上的模糊,成了“包间费”之争几无休止的主要原因。“问题实际在于‘包间费’这种消费关系法律能否调 整。”这位律师对记者说。

  1995年10月31日,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 价外加价……”条款中“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的字眼让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包间费”“开瓶费 ”等服务费用。因此,也成为消费者攻击“包间费”“开瓶费”等国际惯例的有力武器。

  让餐饮行业一直感到“利好”的是,随着1997年餐饮行业价格放开,国家发改委把餐饮行业从价格管理目录上撤 出。餐饮行业认为,餐饮企业的收费不再由政府物价局管理,而是由市场调节。

  因此,对于“包间费”,“我们可以收也可以不收,可以多收也可以少收。我们有自主定价权。哪怕收8万在法律上 来说都是允许的。只要我明码标价了,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就可以。”“麻辣诱惑”酒店的副总经理杜如是说。

  但是,对于目前仍然生效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中国餐饮烹饪协会也不得不谨慎以待。

  在采访中,冯恩援秘书长表示,他们已经组成了相应的专家团对这一条例进行研究,并计划请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一 规则作出进一步解释,以明确餐饮行业服务收费的合法性界限。

  就在中国餐饮烹饪协会还没有着手对“包间费”等收费是否合法进行界定的时候,2008年3月,甘肃省物价局、 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旅游局等5个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将餐饮业划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 级、三级、四级和甘肃省普通级共6个等级。其中明确规定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房服务费;包房服务费 以用餐金额(主食,菜肴)为基数,由省、市(州)物价局按分管权限分别确定特级、一、二、三级店的服务费标准。

  中国餐饮烹饪协会对甘肃省出台《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规范“包间费”感到遗憾。他们认为,这一做法其实是 对餐饮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限制,从长远看不利于企业发展。

  一位酒店经理直言不讳:如果真的不让收包间费、设立最低消费,他们也会出“对策”,因为餐饮市场价格放开了, 酒店可以自主抬高菜肴价格和酒水价格来弥补这部分损失;另外,在客人预订时就询问大概消费水准,以安排包间或大厅,如 果人均消费额低就安排在大厅,或以包间已满为由拒绝客人进包间用餐。

  对于目前的“包间费”乱局,经济法学专家孙虹认为,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包间费和开瓶费之类的问题有 具体的规定,而且这一类问题也并不是非要通过法律解决。因此,可考虑先由政府部门组织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等利益 代表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实践,通过发布联合声明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如果确实需要立法 ,待立法时机成熟后,再启动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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