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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变革方能激活社区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1:48   民主与法制杂志

  阿 计

  居民自治是1982年新宪法所确认的城市基层民主形式,然而多年以来,居民自治更多体现为一种理论上的民主, 而居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居民委员会更是充满了行政任务超载、自治功能不足的“准行政化”色彩。如果说,在单位包揽生 老病死的年代,居委会的角色尴尬尚不突出,那么随着改革的推进,大批城市居民从“单位人”转向“社区人”,与居民切身 利益相关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等开始向社区全面转移,这在激发居民对社区的关注度和期望值的同时,也放大 了居委会的现实困境。

  1989年出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启动了修法步伐,这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积极信号。但在笔者看来 ,问题的真正关键是,立法者是否具有足够的政治勇气和立法智慧,以开放的、变革的思维对居民自治制度作出根本性改造。

  诚如专家所言,“民主的选举是社区自治的灵魂和基础”,而现实却是,政府部门“指选”“派选”的历史惯性并未 彻底消除,而一些通过“居民代表”等模式进行的居委会选举看似提高效率,也容易徒具形式,甚至为操纵选举留下空间。因 此法律修改的一个重要目标应当是完善居委会的选举机制,这不仅需要破解“非本社区居民能否担任居委会成员”之类的现实 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倡导、确认“人人投票”“差额候选”的直接选举机制,同时对操纵、贿买选举等行为设置相应 的投诉、救济渠道和惩罚机制。如此,北京九道湾社区公开、公平直选居委会之类的新闻才不会仅仅轰动一时,而是成为城市 基层民主的常态,而居民选举权也能避免流失的悲剧。

  更为核心的问题是,应当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定位,特别是通过立法手段对居委会职能 去“行政化”,明确列举、量化居委会协助政府工作的内容以及操作模式,让行政的归行政、自治的归自治,把居委会从“政 府之腿”的窘况中解放出来。而在另一个纬度,亦应当在法制层面为居委会架构起包括自主决策权、知情权、拒绝权等在内的 权力谱系,以真正回归基层自治组织的定位。如此,居委会才可能摆脱“政府不满意,群众不高兴”的两难境地。而政府与居 委会以及社区居民之间,也才可能形成“指导而不是命令”“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新型关系。

  此外,如何建立合理的经费、薪酬机制,以增强居委会的独立性、自主性并吸引社区精英进入;如何科学界定居委会 与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使社区民主向“合力”而不是“掣肘”的方向演变;如何设计可操作性强的社区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机制,为居民的利益表达、博弈构筑起公平的社区民主治理平台;如何完善居务公开、民主监督等机制,形成议 行分设、互相制衡、防止社区“当家人”腐败的社区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等等,都有待法律进一步破题。

  当然,要使“居民自治”这一制度性权利真正演变为实质性权利,仅有法制的变革还远远不够,更需要观念的变革。 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转变执政理念,主动剥离强加于居委会身上的不合理负担,尊重和支持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需要居委会 本身克服对政府部门的习惯性信赖,将生存的根基真正深入到居民中去;更需要社区居民焕发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从认真对 待居委会选举、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等每一件实实在在的事情做起。

  只有经过制度与观念的双重变革,才能推动居委会的真正转型,进而激活城市社区民主。而经历了自治训练的城市居 民,小到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社区,大到培育公民社会、推进民主政治,其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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