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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违法在先拾荒者被定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1:48   民主与法制杂志

  颜亚萍

  市容、公安、社区联合执法人员在进行环境整治时,遭遇被执法人“垃圾王”的反抗,“垃圾王”甚至咬伤了执法人 员。事后,警方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令人意外的是,检察院否定了警方的指控。冲突:发生在拾荒者与执 法者之间

  张金山,今年35岁,是安徽滁州人。2001年,他带着老婆从老家到南京拾荒谋生,先后在南京六合、江浦、江 宁等地过着飘泊的生活。2005年5月,经老乡帮助,张金山得以在江宁区东山街道某社区安营扎寨做起了相对固定的“垃 圾王”。

  2008年4月中旬,为迎接奥运圣火在江苏传递,南京作为江苏传递圣火的主要城区,将进行全面市容综合整治。 4月初,辖区的市容部门将通知精神提前通知了张金山,要求他在整治阶段,把捡来的垃圾按规定摆放,不要随意乱放。

  当月14日下午,市容队员和派出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张金山不但没有按通知要求摆放垃圾,而且将捡来的 废塑料瓶、啤酒瓶等捆扎好后散堆在村内的道路两旁,严重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和环境卫生。于是,他们决定对张金山的垃圾进 行强制“执法”。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将车开到张金山家门前。“张师傅,前几天就给你发了通知,告知你要把随意摆放的垃圾清理, 你既然不执行通知精神,我们只能按法办事了。”说着,带队的市容人员就带着两名队员,开始把用蛇皮口袋装着的塑料瓶往 车上搬。

  当时,张金山正在整理垃圾,一看市容人员当着民警的面搬运他的垃圾并准备运走,他一下急了,连忙冲到执法人员 面前不让搬他捡来的垃圾。“你们不能搬我的垃圾,谁搬,我和他拼命……”

  张金山的老婆听到丈夫的怒吼声后,突然壮起胆子冲上前,拼命地将蛇皮袋子扯破,试图阻止执法人员搬垃圾。几名 女执法队员见状,一齐上前,将她强行拉到一边并控制住她,让她失去“战斗力”。

  张金山见状,突然跳上旁边的一个猪圈顶上,把衣服脱得只剩一条短裤,然后手拿着砖头,冲着下面大喊:“你们听 着,谁再敢搬我的东西我就砸死谁!”可是,底气很足的执法队员并不理会他,很快将剩余垃圾都搬上了车。

  “砰,砰……”张金山终于忍不住地将手上的酒瓶向执法队员扔去。配合执法的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将张抓在手上的 瓶子夺下。

  为了不让搬运垃圾的车子开走,张金山一会儿钻到车子底下,一会儿爬上车子,以达到阻止的目的。当这一行为被执 法队员一一制止后,无计可施的张金山开始发疯地拿起几个酒瓶向人群掷去,其中一个砸到了民警。

  眼看场面就要失控,为防止张金山伤人,协同民警趁他不注意,从侧面一把将他抱住并劝他有话好好说。“你们让我 有话好好说,而你们怎么不听我好好说呢,上来就拉我的东西?老子今天跟你们拼了……”

  张金山扔掉酒瓶,一把拽住民警的衣服,但是脚下没站稳,摔倒在地。有媒体报道说,张金山此时摔倒,也把抱他的 民警拽倒在地。

  张金山见民警压在他身上,使他不能动弹,眼看装着他东西的车子准备开走,陷入“绝望”的他对民警威胁道:“你 松开,不松手,可别怪我不客气!”但他的话似乎没有让民警屈服。气急败坏的张金山,狠狠地咬了民警两口。

  拾荒者:要逮捕我 真的太冤

  张金山最终被众人制服带回派出所。在这场“执法”行为中,有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被咬民警的伤情经初步检查为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张金山因此被刑事拘留,同时因他涉嫌妨害公务,按照程序,警方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他进行逮捕。

  “当时情况并不是像他们(执法人员)说的那样,他们那么多人围攻我,强行拉我的东西,我被他们逼的没办法了呀 !”关在拘留所里的张金山对记者哭着说。

  当天的现场目击者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执法人员看到张金山上来阻拦他们拉垃圾,就动手强行将张金山拉开,同 时也将他的老婆强行控制起来。张金山看到执法人员不听他说明情况,也不听他的苦苦哀求,就扔酒瓶,钻车子。最后张金山 并不是脚下没站稳摔倒的,而是被协同民警上来先抱住,后强行按倒的。

  “你想,张金山被协同民警抱着,能绊倒吗?绊倒还能将抱他而且力大的民警同时拽倒?”目击者中,很多人觉得张 金山“犯事”犯得很是冤。

  第二种说法,执法人员将咬人的张金山和民警分开后,张金山仍冲着对方骂脏话,他还捡了些酒瓶朝人群砸,将民警 的手砸伤。市容执法人员去抓他时,他又拿起扁担和砖头朝人群打砸,有三名执法人员被打倒了。

  “我哪敢拿酒瓶砸人,只是把酒瓶砸碎在地上,吓唬人的,借我几个胆,我也不敢砸人。”

  等待逮捕的张金山觉得很冤,同时感到十分悔恨。

  检方:妨害公务罪 不能成立

  近日,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金山不予逮捕,这一结果让相关“执法者”万万没有料到!

  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行为。本案中由市容、公安、社区等部门组织的执法队伍在执法环境整治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江苏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未规定市容有没收与暂扣所堆物料权,且清理嫌疑人所堆物料时,未 出具相关暂扣清单。张金山为阻止执法人员拿走物料,采用了谩骂、吵闹、砸打,直至后来咬伤前来劝阻的民警的过激行为, 但其过激行为并非针对民警执法,且市容队员未依法执行职务在先,张金山阻挠行为在后,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 罪。

  虽然,相关执法部门持有异议,但检察院最终还是决定对因阻止执法人员拿走物料而采取砸打,直至咬伤民警的张金 山不予批准逮捕。

  南京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说,公务行为是指“公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既定地点从事工作内容范畴内 的行为,或者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为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所体现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 司法解释,“公务人员”不仅包括立法时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也包括了司法机关、计划 生育、烟草专卖、工商管理等方方面面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但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还得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 )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

  因此,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本案中的南京市江宁区市 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虽然其工作行为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但其工作行为超出了规定的行政职权以外,所以认定其行 为不能算公务行为。

  反思:公务化暴力 为何愈演愈烈

  类似张金山的“暴力抗法事件”,近年来多次见诸报端。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张金山”们都为自己的行为负出了沉重 的代价,而张金山却幸运地成为了“漏网之鱼”。南京检方的这一决定,让人们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理性光芒,领悟到 法律“惩恶扬善”、“保障人民权利”的本质意义,也引发了对“公务暴力”的深刻反思。

  近年来,城管系统的“公务暴力”行为以及被执法者的“反向施暴”行为,均不时见诸报端。如何遏制“公务暴力” 现象,已经引起法学界及相关专家的高度重视。

  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先生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关键要划清公务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老百姓并不 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或刺激他们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 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恶化政治社会生态,而且根据历史经验,社会爆炸的火 药桶往往就由这些事件点燃。

  因此,培养执法人员的守法习惯,并从法律上、制度上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不可忽视 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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