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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亦正亦邪待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1:48   民主与法制杂志

  张 娟本刊记者 黎伟华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中间地带。一起又一起具有轰动效应的网络事件,让人们对“人 肉搜索”的网络力量惊叹不已,也对它的狂轰滥炸退避三舍。近日,在讨论刑法修正案的过程中,又有部分人大代表提出“人 肉搜索”应该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此言一出,争论再起。

  最近一段时间,“人肉搜索”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所谓“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网站的搜索功能,或通过一些知名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对象入手,找 出搜索对象居住地、工作生活状况、详细身份资料等等。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赞成者与反对者的激烈争论。而一系列由“人肉搜索”引发的轰动事件,从“ 虐猫事件”到“虎照事件”,从“史上最牛的小三”到北京市朝阳法院正在审理的“网络暴力第一案”,更是时时吸引着公众 的眼球。

  近日,部分人大代表在刑法修正案的讨论过程中,甚至提出了“人肉搜索”是否应该由刑法予以惩罚的建议,再次将 “人肉搜索”的是非功过推向风口浪尖。

  正方: 惩恶扬善正义使者

  不可否认的是,“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功能,并曾经成功发动了一些公共事件。

  作为“正义使者”的化身,最典型的事例当属今年“5·12”汶川大地震期间,谷歌建立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 人肉搜索”引擎。由于大地震造成了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而有关政府部门 、医院、报纸、网站发布的信息,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因此,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 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

  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 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这也凸现了 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短短9天时间,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就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 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而“香水门”事件则演绎了一起“人肉搜索”维护现实世界商业规则的经典范例。

  云海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香水店,成都某大学生YY收了云海发出的香水货物却迟迟不肯付款。云海在网上公布这一 信息后,引起了网民的义愤,并迅速启动了“人肉搜索”。很快,热心的网友就查明并联系上YY,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力劝 YY尽快付款。13个小时后,不堪“骚扰”的YY向云海支付了第一笔货款。据悉,云海在网上发表的帖子,有44万次网 民浏览,超过两万个网民回帖,跟帖页面多达105页。

  据媒体报道,周正龙案于9月23日在陕西安康旬阳开庭。周正龙面临的两项指控是诈骗罪和私藏弹药罪。而导致“ 华南虎”事件最终真相大白于天下,“人肉搜索”也功不可没。人肉搜索可以让人们更快地逼近事实真相,在“华南虎”事件 中,正是通过“人肉搜索”发现了“年画虎”,并找出其生产厂商,才使事件发生重大转机。

  2007年10月,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华南虎照 片。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11月15日,攀枝花一网民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 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并发动“人肉搜索”,终于找到了生产年画的厂家。

  对于“人肉搜索”持赞成态度的网友评论说:当法律不方便时,“人肉搜索”是最好的道德武器,有助于提高社会公 德,维护操守;同时各地网友联动,全社会监督,使道德谴责可视。

  也有网友支持说:“人肉搜索”能给更多出头的“坏鸟”有效打击,可以解决法律和道德都解决不了的事。

  更有网友赞同说:“人肉搜索”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可以在最短 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反方: 侵犯隐私网络暴民

  然而,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一系列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例也不绝于耳,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在大量的“人肉搜索 ”事件中,“网络侦探”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应该加以严 格抑制。

  今年年初,北京13岁女生张殊凡,因为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说了一句网页“很黄很暴力”,就被置入“人肉搜索”, 有关她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一夜间充满网络,甚至她的出生年月、医院、所在学校、平时成绩都被搜索出来,导致该未成 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这种娱乐性的“人肉搜索”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专家指出,网络本该是一个民意表达的空间,现在却成为一部分人发泄的渠道;本可以成为社会建设性意见传达的 窗口,现在却成为暴力滋生的温床。自从《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将在网络上发泄暴力情绪的部分中国网民冠以“网络暴民” 的称号后,这个“时髦”的称呼一直延续至今。

  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属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被人们冠以“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诉三家网站侵犯名誉权一案。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跳下,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她在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 夫王菲的出轨以及自己内心的痛苦。姜岩自杀身亡后,她的好友将她博客的内容在网上传播开来。部分网友在同情姜岩之余, 展开了“人肉搜索”。

  很快,王菲的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公布在网上,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等,甚至他父母的 家庭住址也被上传到网上。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王菲的工作单位也被不断地 打搅,他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他。连他父母家门口也被写上“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的大字。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以及6万元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 会,尽管还没有判决结果,但此案确实给“人肉搜索”的网民提了个醒。

  有网民评论说:“人肉搜索”经常和个人隐私相关,也非常容易触犯法律并引发道德问题。所以,在互联网上不应该 轻易地公布他人的隐私,这很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还有网民思考说:如果对方违法,网上通缉一下还可以理解,可很多都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我们没有资格充当“道 德卫士”去侵犯人家的隐私。举着道德的大旗去做干扰别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是缺乏理智的表现。

  更有网友尖锐地说:“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在黑暗社会是正义使者,在法制社会是网络暴民。

  “人肉搜索” 是否入刑法

  “人肉搜索”的功过是非尚未有定论,一场有关“人肉搜索”是否应该纳入刑法管辖范围的争论又进行得如火如荼。

  据媒体报道,2008年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网上通 缉”、“人肉搜索”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 ”者的刑事责任。

  此言一出,再次引起轩然大波。

  赞成“人肉搜索”入刑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认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 、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 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与朱志刚持相同观点的人大代表朱列玉,更是直言“人肉搜索”社会危害性大,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朱列玉认为:随 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其 社会危害性不可小看,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

  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人大代表陈雪提出:“人肉搜索”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 触犯法律。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了保护,如果再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刑法管的就太宽了。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周泽认为,现存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导致 公众对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没有一个平 衡点。所以很难用什么标准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人格权PK“人肉搜索”

  尽管大部分法学专家对于刑法规范“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人肉搜索”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触犯 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王菲的案件还在审理中,但从几次召开的专家研讨会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 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于“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仍有40.72%的网友认为 ,“人肉搜索”并未被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作为公民,您可以是一个 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您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 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

  综观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人肉搜索”,在美国是建立在对隐私权保护之上的,对于个人资料是否公开等,属 于当事人的“自决隐私”范畴中,其他任何人没有权利干涉。在德国法中,对个人真实资料的公开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称其 为“信息自决权”,体现在立法上,就是《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于在网络中擅自公开别人隐私、个人资料的行为,不仅 仅给予受害人“更正权”“删除权”“封锁权”,还给予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人格权之后,我国人 格权法律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的人格权受到国家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我们可以列举的人格权, 就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等。

  进行“人肉搜索”特别是恶意的“人肉搜索”,显然与保护人格权的大形势不相符合。进行“人肉搜索”,不仅要涉 及到被搜索人的姓名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到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从形式上看,“人肉搜索”表达的 是对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的愤怒和谴责,但从实质上看,这样的行为则是无视隐私、践踏人格的网络暴行。这样,每一个国民 就毫无隐私、私密可言,毫无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可言。那么,在这样的网络暴行盛行的国家里,还能够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 吗?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度的,这就是宪法规定的底线:任何人行使权利和自由,都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因此,在网络搜索引 擎的使用上,必须遵守法律。

  有专家指出,“人肉搜索”在中国的兴起并非偶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实体化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结构尚未建构 完成,现代意义上由这两个部分承担的社会动员或社会行动功能被阶段性地压缩入网络之中。由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 、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难以获得具体法律的支持,网络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组织公众讨论、分享公共信息甚至单纯的宣泄公 众情绪的最主要载体。

  因此,如何利用网络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建立一个合理互动的网络环境,同时又给“人肉搜索”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 框架,不触动公民隐私权的“雷区”,不但值得广大网民思考,也值得政府管理部门、法律工作者深思。

  【链接】

  近年来轰动的 “人肉搜索”事件

  ——2006年2月,一名时髦中年妇女微笑地怀抱可爱的小猫,并将小猫放到地上轻柔抚摩,但接着就用尖尖的高 跟鞋鞋跟踩小猫的嘴巴和眼睛。网民愤怒启动了“人肉搜索”,发现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 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当地政府和警方介入调查,王最终被解职。

  ——2008年3月,两名女大学生在郑州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启 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店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网民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 标语等。随后,保罗国际店被郑州有关部门查处。

  ——2008年5月,一名年轻女子由于在视频中辱骂四川地震引发众多网友震怒,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 她找出来”的“搜索令”在网上迅速传开,仅半天时间,警方就根据网友线索将其扣押。哀悼日让她玩不成游戏成了她抱怨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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