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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原副市长渎职致国家损失64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2:59  法制与新闻

  2008年10月1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副厅级)滥用职权、受贿 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及名贵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洪明是近年来因为渎职犯罪而被安徽省司法机关查处的高级别官员。他在担任蚌埠市分管土地、规划、城建等工作 的副市长期间,擅自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遭受6412万元经济损失。

  海一笑/文李苏宁/图

  一个窝案牵出渎职副市长

  今年54岁的吴洪明是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当年从黄山师专毕业后到一所中学任教。1980年,调任黄山屯溪区 委任职的吴洪明赶上了一次年轻干部的选拔,开始了他的仕途之路。他曾先后担任旌德县委副书记、徽州区委副书记及区长, 歙县主持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兼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后升任黄山市副市长。2001年12月,调任蚌埠市副市长 。2006年,吴洪明平调回黄山市,同年2月10日,当选为黄山市政协副主席。

  去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涉土地渎职犯罪案中,了解到蚌埠市历年欠缴土地契税上亿元,办案人员感到其 中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就从长期拖欠土地契税的某地块入手,启动了对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的侦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 长刘国华、副局长马炎等人被立案侦查后,曾在蚌埠市分管土地、规划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再也无法捂住自己,很快被“双 规”。2007年6月5日,黄山市政协召开四届十九次常委会议,依据《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免去吴洪明政 协第四届黄山市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政协第四届黄山市委员会委员资格。当时的通报称吴洪明主要涉及经济及生活作风 问题。6月20日,吴洪明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吴洪明被捕后,带出了蚌埠、黄山两地多个官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其中蚌埠土地系统系列窝案中的核心人物——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国华同样被指控受贿和滥用职权,已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原副局长马炎已被合肥市包河区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早年和吴洪明关系密切的歙县政协原副主席、号称“文物斗士”的徐普来贪污逾4900万元,已被 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一个“变通”使国家损失6412万元

  吴洪明犯滥用职权罪发生在他担任蚌埠市副市长期间。

  地处津浦线上的工业城市蚌埠,老城区主要集中在淮河南岸的狭长地带。2000年以后,蚌埠逐渐新建了高新技术 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后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兴城区,整个城市重心开始南移。尤其是老军用机场搬迁之后, 2001年成立的新城综合开发区主要负责老机场及其南部地区的开发,定位就是重点开发商务、高档住宅等公共设施。老机 场的位置主要在蚌埠胜利中路以南地区,总共开发近5000亩土地,第一期建设主要由政府投资,主要建设会展中心、淮河 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以会展中心为圆心向外扩展。这个地块的招商引资因此变得十分重要。

  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将一块位于新城区总面积为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华夏第一街区”项目。在交纳部分土地 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东西两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使用证。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 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董事长找到吴洪明等人,向他们说明公司遇到的困难,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者引进别的公司 开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继续进行开发。但宝 龙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按照2005年的土地价格收购,而希望以重新拍卖的方式来接受这块土地。2005年12月初, 新城区管委会的负责人找到了吴洪明。12月9日,吴洪明带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等人前往厦门宝龙公司总部考察 。在厦门,吴洪明决定由这家公司接手开发该地块,同时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举行签约仪式。

  2005年12月12日,吴洪明在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被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在主持召开的 专题调度会上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 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会后,按照吴洪明的要求,新城区管委会与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城区为该公司垫付剩余 土地的出让金,铭基金诺公司将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每亩6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厦门宝龙公司 。接着,蚌埠经济开发区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人民币,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铭基金诺公 司已缴纳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1.91亿余元的假象。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安排人员在铭基金 诺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192312.06平方 米土地中90445.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了该宗土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此证也没有发给铭 基金诺公司,一直放在国土局里。12月18日,铭基金诺公司按照2003年4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宗地中 192312.06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90445.05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厦门宝龙公司。同日,盛大的签约仪式如 期举行。后来厦门宝龙公司分6次缴纳了1.96亿余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经评估鉴定,该宗土地中90 445.05平方米土地被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万元土地出让金的经济损失。

  吴洪明在庭审中,曾把自己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说成是“约定俗成”。他称,这些犯罪事实正表明我为一些企业办 的事,很多都是在我的职权范围之内,是我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且很多都是有关方面决定的事,因此我必须去做,必须认真地 去做,否则就是我工作的严重失职。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 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实际工作中,有的决策属于常规决策,有些则是非常规决策,必须具体 问题具体解决。我认为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的方案比较合理,也是可行的,所以同意了他们的方案,这怎么能说我是滥用职权呢 ?

  法院审理认为,吴洪明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擅自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为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 公司办理土地转让,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6412万元,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位研究渎职犯罪的法律专家说,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渎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自身属性。在现阶段,渎职 表现为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现象,其外在表现是:权力官僚化和权力商品化。更进一步说,渎职往往具有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 构双重转换时期特征相联系的特点。如伴随新旧体制转换,许多社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得以严密规范,渎职呈现出较强的 易发性特点;伴随改革的深化,渎职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渎职往往选择经济 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所,带有一定的聚集性;渎职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会随着客观情况 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转换和变化,具有多变性等等。但无论渎职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属性,就是权力的蜕化和变质。而这, 也正是腐败的特征。

  一堆购物卡折射出风气之坏

  在长达77页的判决书中,历数了吴洪明于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工程 承接、房地产开发、土地拆迁、有关费用减免、职务升迁等利益,非法收受59个单位、开发商等贿赂合计人民币72.6万 元、美元1.2万元、港币1万元、欧元0.2万元、日元10万元、面值12.7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和一套价值2.3万元 的红木沙发、一块帝陀牌手表等物品。吴洪明归案后,其赃款、赃物全部退缴。

  吴洪明较早的受贿记录始于其担任歙县县长期间。1995年3月间,从包工头破格升任歙县城东工业新区管委会副 主任的徐普来为请吴洪明支持他的工作,送给吴1000美元,这笔美钞在当时算是稀罕的礼物,吴洪明从此对徐普来高看一 眼。1996年11月,徐普来为和已任县委书记的吴洪明处好关系,又送给他一块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的女式帝陀牌手 表。过了一年多,在吴洪明的关照下,徐普来被提拔为歙县建委主任。徐普来的儿子徐双贵为感谢吴洪明对他父亲的提拔,同 时为了自己也能得到他的关照,1998年8月起到2006年5月,先后5次共送给吴洪明人民币2万元。在黄山任职期间 ,吴洪明收受的贿赂数额都不大,最多的一笔是一个做包工头的亲戚为感谢他帮忙承接工程,前后10次共送给他5.8万元 。

  调任蚌埠市副市长后,分管土地、城建工作的吴洪明身边经常围着一些开发商和包工头。个体工商户张某在2001 年8月至2006年6月间,先后送给吴洪明人民币11万元、美元0.5万元、日元10万元和港币1万元。吴洪明热情地 为他向有关工程销售瓷砖、地板砖等提供帮助。2003年12月,由于吴洪明提前告知挂牌出让的土地底价,蚌埠一家房地 产公司顺利获得了一块面积为516亩土地的使用权。2004年1月,这家公司的总经理为表示感谢并请吴洪明帮忙协调解 决减免城市建设设施配套费,一次送给吴洪明人民币10万元。同年6月,吴洪明在该公司拟写的报告上作了批示,要求该地 块所在的区政府尽快解决相关问题。结果,区政府同意免去该公司开发该宗土地的城市基本建设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190 0余万元。前文提到的铭基金诺公司无力开发规模庞大的项目后,急于将土地转让出去,公司董事长先后3次安排人员送给吴 洪明2.5万元和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请求吴洪明组织召开有关会议,为该公司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在吴洪明的59起受贿中,有30起收的是购物卡,面值达人民币12.7万元。送卡人的目的五花八门,一次一般 送2000元左右,其中有多家银行的负责人为了请吴洪明帮忙协调将其分管单位的资金存入自家银行,多次送给他数额不少 的购物卡。绝大多数送卡人是吴洪明的下级,为了寻求在工作上得到他的支持。有一个部门负责人先后7次送给吴洪明1.2 万元购物卡,感谢他为他们单位解决了一系列问题。有位副区长送了8000元购物卡,吴洪明利用其担任分管土地、城建工 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召集市里相关单位负责人开现场办公会,为该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吴洪明送卡的人一般都选择在节 日期间,但也有送卡人不分时间,不分场合,有时在办公室里,趁无人之机,将卡送给他后说出求办之事。一般事先送卡是为 了联络感情,疏通关系,为了以后办事方便。事后送卡则是求他所办的事情已经办妥,为了感谢和增进感情。一个送过购物卡 的人说:“送点购物卡算什么?市长在工作中大力支持,我们送点购物卡完全是出于感谢,而送卡比直接送钱在面子上要好看 一些,算不得金钱交易、行贿。”许多单位负责人养成了习惯,在找吴洪明汇报工作时,带上2000元购物卡算“见面礼” 。而吴洪明也感觉自己接受的不过是合乎中国国情的“礼节”,没有“现金贿赂”的心理压力,坦然受之,收卡就像吃家常便 饭一样简单。

  吴洪明说:“我把收受他人的财物,简单地看成了纯粹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上下级之间搞好关系,结 果却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当天,听完审判长宣读厚达77页的判决书,吴洪明已经有些木然。是否提出上诉,吴洪明表示要认真考虑后再作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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