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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返是在引渡困难情况下出现的新方式,但要杜绝官员外逃,还需从根源上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于秋发自北京 就在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在本月初悄然回国时,几乎同一时期出国考察的温州市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仍然滞留在海外,不知所踪。
针对越来越多的官员出走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出了“劝返”模式,而这一新模式在国内引起了民众的争议。
劝返模式初见成效
事实上,劝返模式并非今年才推出的新生事物。早在去年2月,出逃新加坡的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就是在中国警方开展的心理攻势下同意回国的。当时,面临引渡条约缺失的难题,“劝返”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今年9月底,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同样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典型例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劝返模式初见成效。
据悉,劝返方式一般是这样:官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希望其回国。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劝返方式有两种:一是如果还没有掌握杨湘洪的犯罪事实,就从党纪、政纪角度劝返,承诺回来后,可以继续担任原来职务,或者调任相应职务,仅作批评,不作处分。二是如果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就从减轻处罚角度劝返,并让司法人员参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也对劝返模式作了初步的肯定:“要提出引渡,必须是两国间签署了引渡条约。而要和对方国家实行司法协助,同样会受到双重归罪、死刑不引渡(遣返)等原则的限制。如果没有掌握外逃官员的犯罪证据,不可能提出引渡,在这种情况下,劝返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
部分网友提出质疑
有关劝返模式的报道见诸媒体后,有网友提出了不少疑问:外逃官员劝返突破法律界限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当今中国是法大还是组织权力大?与外逃官员谈判并承诺条件是谁给的权力?是人大还是法院?为什么如此成功的劝返模式却禁止不了中国贪官外逃?
还有网友认为,用纳税人的钱去劝返贪官,同时还给他们这么多优惠待遇,让普通百姓在情理上很难接受。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新华认为,这一劝返模式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投入大、回报小”。
他表示,劝返胡星的成功案例属于特例,贪官外逃后劝返有多大意义和效率,这些问题都需要探讨。而这是对贪官的一种纵容。外逃目前已成为众多贪官竞相仿效的犯罪手法之一,采取劝返模式,恐怕会让后来者产生侥幸心理,导致更多贪官以身试法。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沈亮则认为,劝返模式并不适宜司法机关直接使用,“因为这种做法,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制度,只是对外逃官员晓以利害;检察院对外逃者做出从轻判处的承诺更不合适,这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不过,他却赞成在政府机构推广此举,“这样的主体比较合适,也不会与法律的公正精神相抵触”。
刘仁文则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杨湘洪之所以至今未成功劝返,可能与国内的过度报道有关,“这会给他造成心理压力,对回国后的后果产生恐惧”。
杜绝外逃须从遏制苗头开始
目前,中国对待外逃官员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在两国之间开展区域性的刑事司法协作。相比劝返模式,刘仁文认为,“引渡仍然是最正规和高效的追捕外逃官员的途径。”但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0多个国家。
面对越来越多的外逃官员,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时间漫长,而且成功率也不高,正义往往得不到实现。“这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劝返方式的产生。”刘仁文说。
刘仁文表示,虽然有些官员在出逃国外以后,国内还未能掌握其犯罪的证据,但其腐败、作风问题应早有蛛丝马迹。比如,近年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裸官”,指的是内地官员的家属全部移民国外,这就有可能是其在为出逃做准备。而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官员以考察等正当合法的形式出国不回来,几率也在增大。因此,“应加强护照管理,一旦发现外逃的苗头,就加以遏制”。
沈亮则认为,要避免官员外逃,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加强监管,适时采取对策,如加强外出考察的监管审批,加强身份护照管理等。此外,还需建立透明账户制度等,防止贪官违法资金的转移。
正如一位网友所评论的,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规范法律秩序,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如是,“与外逃官员谈判、承诺的劝返模式反而显得没有必要了。”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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