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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员高息揽储受骗储户称银行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3日11:54  深圳晚报

  据新京报报道 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4000余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了判决,涉案的北京某银行业务员骆霄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受害者之一王女士认为,骆霄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管理不严格,需承担责任,应赔偿其被骗的220万存款及利息。

  一审败诉后,王女士上诉至一中院。昨日,一中院找原被告进行谈话,王女士代理人出示了最高院的一个判例,证明银行应予以赔偿。

  王女士称,2005年,骆称银行正办理内部高息存款业务。出于信任,她借款212万元,并拿出私有的38万元,分两次在银行的柜台给了骆霄。其中一笔150万元,存期3个月,利息10%。另一笔100万元,存期半年,利息也是10%。到期后,王女士只拿回30万元。王女士随后将该银行诉至海淀法院。

  案件审理时,银行方称,王女士的钱没有存到银行自有账户内,而是交给了骆霄,这是骆的个人犯罪行为,责任应由骆霄承担。

  海淀法院认为,王女士的收条不是银行制式单据,而且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她应认识到这不是正常的银行储蓄,但为获得高额回报,仍把钱给了骆霄,本身具有过错。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昨日的谈话中,王女士的律师章峥出示了最高院2004年的一个判例,他认为最高院的判例与王的案件相似,但储户从银行得到了一半的赔偿。一中院正进一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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