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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作者:李丹
写稿日期:2008-11-13
【导语】董女士在游泳俱乐部游泳过程中发生溺水,险些丢了命,董女士认为游泳俱乐部的安全员没有尽到义务,一纸诉状将游泳俱乐部告上了法庭。昨天(14号),此案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开庭审理。
【正文】董女士诉称,今年8月1日下午,她带着女儿一起到北京泳之奥游泳俱乐部游泳,大约两点40分左右突然溺水了。
【同期】原告 董女士
先呛了我一下
后来又呛了我一下
因为我就下意识的就摸池子边
一我想他能看到
我就想叫他们
我赶紧扒了一下池子边
池子边很滑 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正文】董女士起诉中写到,当时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她溺水了,而是其他游泳的客人发现后将她打捞上来的,后俱乐部工作人员才协助将她送往医院抢救。为了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董女士22岁的女儿嘉仪作为目击证人出庭。
【同期】证人 嘉仪
我们俩游散了
得有十分钟我没有找到我妈
等我看我我妈时 她就躺在岸上了
当时我看见一个男的在我妈旁边
这时候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才过来
疏散人群以后才开始进行抢救
【正文】嘉仪说,妈妈躺在岸上时嘴唇成黑紫色,鼻腔和嘴里也开始流血,她当时很怕,是她拨打的120急救电话。庭上,董女士还出具了医院的证明书,诊断为:董女士溺水后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肺水肿、心肌供血不足。董女士认为,俱乐部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她的溺水,险些丧命,并表示俱乐部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拒绝了其他赔偿费用。董女士诉求法院判令俱乐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万余元。面对起诉,俱乐部一方派出两位代理律师应诉,他们首先对证人的作证资格表示异议。
【同期】被告代理律师
证人与原告是母女关系
本案的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
其不具有在本案中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
【正文】接着,两位律师认为,原告之女的证言并不能说明现场的真实情况。
【同期】被告代理律师
证人刚才陈述的事实说
发现母亲躺在岸上
其并没有发现谁将母亲抢救上岸的
当时证人所说的她只看到了两人(工作人员)
并不代表只有两人(工作人员)
【正文】两位律师表示,当日俱乐部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打捞和抢救,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指出董女士是因自身身体不适导致溺水,俱乐部因此不该承担责任。此外,俱乐部方表示,当初俱乐部已经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他们现在提出反诉,要求董女士返还这笔钱。目前,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离开法院,记者来到北京泳之奥游泳俱乐部,见到了这里的负责人。
【同期】北京泳之奥游泳俱乐部负责人
记者:当时在什么位置
就在那
当时及时发现了就打120电话
然后做现场人工呼吸
【正文】记者发现,这里的浅水区与深水区都在一个泳池内,池上空挂着一条交界线,但游客轻易就游到深水区,而董女士出事的地方正在交界处。据现场游客说,这里的工作人员对客人是否携带深水证的查验并不严格。
【同期】游客
我们都会有
我早就测过深水
他要求出示吗
没有
【正文】北京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