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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
发轫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于今恰恰三十年。
这三十年间中国法治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不独13亿中国公民有着切身的体会,国际公约、多国宣言、WTO规 则,以及万商齐集华夏,这个星球上的其他公民想必亦有所感。
近230部法律的从无到有,涵盖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 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达600件,地方性法规更达7000件之多。从“无法无天”,到追求“民主与法治”,三十年我 们正在朝法治中国的理想迈进。
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
1978年的中国,十年动乱后濒临崩溃的国家经济亟待重振,然而重振的基础却非常贫瘠。那年,中国的人均总国 民收入仅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而国家有效的法律规则似乎比薄弱的经济更为薄弱。在1978年以前所颁布的13 4件法律中,81%已经失效,仍然有效的另外23件就成了中国法治转型初始的“顶梁柱”。
社会问题更为尖锐。“十年动乱”制造和遗留下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文革”结束时迅速爆发,其极端表现便是各 种刑事犯罪的急速增长。同时,1978年开始的改革探索,使得长期处于被批判和压抑的商品经济爆发了大量能量,对计划 经济和传统观念造成巨大冲击。改革初期经济犯罪急剧增长,成为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1978年底,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 律化。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夏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经验不足,这部刑法在短时间内即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生 活和犯罪实际情况的不相适应。从1981年起,立法机关便着手对其进行修改、补充,陆续出台了23个《决定》、《补充 规定》等。其中类似于《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直接涉及经济犯罪的规定,更表明了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 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保障的决心。
1983年,满大街都张贴着“二王”,即王宗和王宗玮的照片,这是“文革”结束后第一起恶性暴力犯罪,也是新 中国首次悬赏缉凶。同年,中国掀起了一场“严打”运动,由公检法联合执法,采取“重、严、快”的方式,处理了一大批犯 罪行为。甚至还对死刑等刑罚下了一些硬性指标和数字,对很多常见的案件甚至构不成犯罪的行为,也用了一些极端的手法处 置。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自发的承包到户改革急于冲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政策、法 律的不置可否,使得改革充满不确定性。在欣喜于现实利益的同时,包括改革者在内的民众还是担心仅是用执政党文件形式确 定的原则、政策会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决策者也逐渐意识到,减少改革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解放思想增加改革的积极性 ,就必须维护国家政策、方针和路线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加强法制就是为推进改革保驾护航。
由此,法治转型随即展开,立法机关明确表示自己的使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这样的提 法在当时让全世界的观察家都感到新鲜和好奇。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战略决策成为宪法原则,直接推进了 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国企放权让利、地方自主权、对外开放,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势头和活跃的非公有企业,成为 改革以来最亮丽的风景线之一。
但由于对私有经济的歧视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此时的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依然可以用“战战兢兢”来形容,他们中的 很多企业想方设法给自己戴一顶“红帽子”,用“挂靠”以公有制形式注册的方式来逃避歧视。这种对私有经济、私有财产权 利的歧视,渗透到许多行政管理体系和金融等服务部门之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属“谭木匠公开招聘银行”。以生产梳子闻 名的“谭木匠”,1997年利税已达200万元。然而这样一个经济和社会效益都较好的私有企业,为发展生产提出向银行 贷款时,却被银行以所有制不同为由予以拒绝。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 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第二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 一修正案,从国家最高法律层面对私营经济给予明确保障,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适时地给“犹抱琵琶半 遮面”的私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所有制类型的多元化,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部门行政性协调机制完成企业经济往来的模式, 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带来的大量自发的横向交易活动。法律和产权规则的社会意义开始受到重视,这也成为推动中国当代民商法 治变革的原始力量。
20世纪80~90年代成为中国民商法治创建的高速发展阶段,国家立法也逐渐转向私法这一重心。《民法通则》 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 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规范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门槛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进入市场后的交 易法,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在市场竞争中的退出法,构成了中国民商法基本构架的雏形。
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中国,关于经济发展的立法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令世界瞩目,政府通过法律促进和保护市场经济 发展的努力有目共睹 。此时,壮大和改革司法机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成为社会上下的共识。
“文革”时期,司法形同虚无。国家体系中没有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各地方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七八 人的办案组,实行“有案办案,无案生产”。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则完全由“军管会”取代。
“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全国共有法官5.8万人,法院只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但随着经济改革的开始 ,新的案件类型给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带来巨大挑战,1979年4月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设立经济审判庭。这一 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很快得到推广,到1986年,全国3400多个法院中97%以上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为急速变化的社会 经济问题和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进退的气度
著名法学家江平曾做过这样的描述,中国的法治进程走的不是一条笔直的道路,有时是进两步退一步,有时原地踏步 ,甚至有时是进一步退两步。改革以来,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进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就像承认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一样,我 们也要承认法治建设的进程有进有退。
1989年~1992年初,经济领域开始了治理整顿,一些已经在改革中被废弃的计划经济手段又被重新利用,在 中国必须实行计划经济的旧观念又被提了出来。法治建设和发展也在这段时间陷入低潮。
1992年春天,邓小平南巡讲话扭转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低迷状态。随后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将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真正启动,中国开始在私法领域逐渐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在法治进 程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法律开始担负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法律体系的任务,人们寄希望于用新法律体系催生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新秩序。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阶 段,用“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取代了“国营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提法,以“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 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
宪法第二修正案结束了对深化改革的疑虑和争论,这条更具转变法律秩序意义的修正案,在几个重要修正条款删除“ 计划”字样,隐含了对市场经济中自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分别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社会化、自治化方 向的修改,从产权高度集中转向产权分离、下放,为国家主义、集体主义有节制退出经济生活、恢复经济自由提供了宪法道路 。
从1993年3月到1998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0多个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其中199 3年颁布的《公司法》取消了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公司的限制,直接为接下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开路。
之后,促进市场主体制度完善的《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维护市场秩序的《反不 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证券法》、《合同法》等;规范宏观调控方面的《 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价格法》,以及税制改革涉及的一系列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关自然资源和产业、 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等陆续出台,立法呈现迅猛发展之势。
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这时期的立法还将规范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作为自己的新任务。1991年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以程序法的形式保障“民告官”权利的法律——《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行政程序须合法”等理念终于落实到 了法律层面并且渐入人心。1996年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2003年针对“乱审批”的《行政许可法》、2 004年被称为政府行政权力10年间第三次“缩水”的《行政强制法》,还有《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的 相继实施,促进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化。
民告官案件增多,被告的“官”也从各级政府部门向更宽广的领域扩展,“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将诉讼引向了同 样拥有行政权力的学校等非行政部门,限制公权的现代法治理念在中国法治进程中逐渐成长壮大。
与此同时,适应经济发展和立法进程的司法系统改革也处于进行时。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的基 础上,逐渐增设了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控申庭、执行庭等机构;设立了铁路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与普通法院系统相配套。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增设了反贪污贿赂局等重要机构。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机制也逐 渐建立起来,具体体现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主体,以合理分权、相互制约为内容的国家 权力监督机制。并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进一步强化对司法人员的规范与监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叩开世贸组织大门,为了实现司法衔接,我们废止了90件同世贸规则和我国政 府对外承诺不一致的司法文件,制定了33件适应入世要求的司法解释,100余名被选派出国进修、深造的中青年法官学成 归国。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外贸法》修改,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个人对外贸易的经营权,一个以自由贸易与和 谐贸易为导向的外贸法律改革走到了前台。紧随中国入世的,还有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新的“两反一保”措施条例,进一 步完善了贸易救济立法,一个能使中国本土企业与其外国对手平起平坐的法制环境初步实现。
2003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宣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 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 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治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进,进到哪里?退,退到哪里?总要有个交待,要对历史负责。一个认真负责的民族,必是会总结自己历史教训和历史经验的 民族,江平如是说。
观念的力量
2003年底的一次会议上,最早倡导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开幕式上语重心长地说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搞经 济学的人,搞市场经济的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但是二十几年以后我 们看到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而同时与会的江平教授在闭幕式上做了有趣的回应:我们搞法律的人在七八、七九年也有一个天 真的想法,过去是法律虚无主义,后来认为只要有了法律我们就走上了法治建国的轨道。25年过去了,我们发现法律本身也 有好有坏。但是我们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观念。
一个国家或民族步入法治状态,既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更需要蕴藏于社会成员灵魂深处一种对法律秩序 所包含的价值的理性认知和虔诚信仰。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刚开始的中国社会曾有过一场大讨论,题目是“县长大还是宪法大”。1982年宪法颁 布实施后,很多地方官员认为宪法不过是“一张纸”,而官员,即使是在中国官制中最基层的“县长”,也比宪法的权力大。 这场现在看来近乎荒唐的讨论题目,恰恰真实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最需要在观念上解决的问题。
“权大于法”的意识在“官本位”的中国根深蒂固,同时中国民众千百年来固有的法律观念淡薄,更加重了法制建设 的难度。从1985年起,中国启动了一场中外罕见的、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有亿万人接受教育的普法运动,改变民众守 法意识不强的习惯,以期形成一个为现代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法治秩序。
但现实是,摆在中国法治梦面前的,不只是法律观念的薄弱,更有巨大的甜美诱惑。吴晓波在《激荡三十年》中写道 :“摸着石头往前走,不争论,也不做政策上的明确界定,让最终发生的事实来定义前行的方向。这种改革思维使中国变成了 一个巨大的经济试验场和冒险乐园,所有的激情和燃烧都被无限的激发出来,从社会底层喷发出来的火浆终于让大地熊熊燃烧 ,只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一切都近乎百无禁忌,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法制底线一次次地受到挑战和冲击,公 众价值理念变得越来越世俗化和物质化。”
在中国,什么是以及如何实现真正的法治精神和观念,成为法治进程中一直在探索的一大主题。
或者我们可以将2003年看成中国法治进程的又一新起点,这一年国家宣布法治的硬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初步形成”。也正是这一年,非典肆虐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又一场碰撞、政府公信力与信息披露的责任、反思社会突发事件管 理体制问题,“孙志刚案件”中体现出的人身自由权与行政权力被滥用,南京居民自焚案件显现出的有关拆迁问题的尖锐矛盾 ,凡此种种都迫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思考除了快速上升的经济数字,我们要如何处理与世界、与自然,甚至是每个人与 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许中国需要更重视协调、制衡与规律。
在中国法学界,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即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以外,要建立公共权 力、社会权利。私权的核心是自由,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而社会权利的核心则在于自治。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相对于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正在无可回避的形成,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经济实体与社会中其他 非赢利、非政府组织一道,开始成为中国社会最引人注目的“第三种力量”,而这种力量的作用在改革和法治的进程中无法忽 视,且会越来越强。
当对社会有广泛关注力的民众和第三种力量等等遭遇互联网,变革一触即发。网络和传媒给了民众更多维权的手段、 更多表达民意的渠道。原来由政府主导的法治模式逐渐渗入了民众的力量。法律的好坏和存废,不再仅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 更要受到来自民众和新闻媒体等四面八方的检验。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成为中国公民权利成长和法治观念深化的标志。不能与开发商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 的居民以坚守自家二层小楼的激烈行为,对抗开发商的强行施工。这座位于被挖成10米深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的孤零零小楼 ,及其主人挥舞国旗的身影,迅速成为整个社会的焦点话题,并被解读为在物权法通过且即将实施的敏感时期,城市拆迁居民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标志性事件。
也许有人会说起《物权法》生效后,各地无视民权的“推土机政治”仍在大行其道,也许还会提到“出师未捷身先死 ”的《反垄断法》和“刚出台就破产了”的《破产法》一样,遭遇到利益部门的“非暴力不合作”。
但同时,我们也不会忘记“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孙志刚事件”、“孙大午案件”和“拆迁自焚事件”促使秉承保障公 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等宪政思想的“人权与私产”成功入宪;加速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改革的“佘祥林杀妻案 ”;“太湖蓝藻和无锡水危机”、“山西黑砖窑”、“华南虎”、“劳动合同法”、“天门城管事件”、“瓮安事件”、“信 息公开”、“毒奶粉”,每一次事件都表明了社会中的一些观念经历着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热议、报刊的 讨论,都将法治观念细化成生活的点滴,牢牢地刻印在每一个参与者与旁观者心中。
这些事件性的推动,表明中国的法治成长不再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宣示,自下而上的推动同样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 法治的进步靠的不是恩赐,而是各方力量的推动与呐喊。正视不足与缺陷,然后作出制度的改善,在这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 了法治观念的力量。
也许在下一个30年纪念日时,人们也会像今天的我们回忆“83严打”、“口袋罪”一样,回忆起30年法治的进 程。并像今天的我们一样,对于在30年民主法治建设的艰辛历程中起到最重要作用的法治观念和精神,做出同样充分的肯定 。
那么什么是法治精神?他们会说,在中国真正踏上法治之路的第30个年头,总理温家宝曾做出一个精辟的解释:
一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四 是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 难于法之必行。
我们立下了善良的法律,并不同程度地得以执行。虽然还不尽如人意,但千百年来第一次,中国与法治梦想如此接近 。而法治,它是一个好东西。
百年前,梁启超先生曾写下一篇文章,名为《少年中国说》,其中言道:“国之老少无定形,而实随国民之心力以为 消长”、“吾心中有一少年中国在”。
百年后的今天,改革开放已融入中国的骨血,法治化进程无可逆转。当法治精神与观念深入民心,虽图景可能稍有不 同,但吾民心中皆有一法治中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