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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11月17日专电 从9月2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以客运交通、高速公路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百日行动"期间,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最大限度地将警力向农村道路倾斜,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农村乡镇大型集市纳入交警中队日常管理范围,安排警力维护赶集、赶场活动秩序,查处和制止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介绍“百日行动”的背景、目的、措施以及目前进展情况,2008年11月17日15时,中国政府网特邀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介绍有关情况。
百日行动虽然是以预防特大交通事故为主,但也带动整体预防工作
从我国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践看,针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一些集中整治,对于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减少由此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实践证明,效果也是有效的。通过开展“百日行动”这个载体,集中力量加强执法和管理,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月1日至9月20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陆续开展了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五项专项整治,此外还有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通过开展攻坚战,有效遏制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实现平安奥运做出了贡献。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明显下降,其中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0.6%、13.7%和21.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5起。实践证明,开展阶段性的集中整治,对于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明显的成效。
王金彪指出,开展百日行动虽然是以预防特大交通事故为主,但也带动整体预防工作。奥运攻坚战结束以后,我们对安全形势做了认真分析和评估,虽然今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在下降,但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到今天为止已经发生了27起,比去年多了一起。
开展百日行动主要目标是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开展这次行动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通过这个行动,减少因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和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特别是要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主要任务有这样几方面:一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和预防交通事故工作;二是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三是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公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管等三项工作是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的重点:一是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今年到今天为止已经发生了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有23起与公路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有关,主要涉及超速行驶、超员载客。虽然超员载客通常不直接引发事故,但它会加重事故危害后果。还有疲劳驾驶以及机动车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所以对客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和源头管理是一个重点。二是整治农村地区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严查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行为,特别是管好赶集、赶场等重点时段;三是整治高速公路通行秩序,严查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今年已发生了7起高速公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全文
行动期间交通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25.4%和11.5%、25.9%和41.7%
从9月21号到现在为止,全国投入警力大约有620多万人次,出动警车有200多万辆次,设置执法服务站,临时的和固定的有15万个,检查各类车辆是1700万辆次,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载客、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1500多万起。现在排查整治危险路段是9926处,道路通行秩序有明显好转。在这个期间,交通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25.4%和11.5%、25.9%和41.7%。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是159起,同比减少14起,发生5人以上事故是25起,同比减少7起。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法律法规对交通民警的执法活动都有明确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们始终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交通管理的罚款只是交通违法处罚的手段之一,它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1995年以后,我们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交通违法处罚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