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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详解周正龙案:社会影响大不属从重判刑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6:41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大审判庭对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长达12个小时的庭审,安康市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1月18日,新民网记者从安康市中院获悉,周正龙案“案件快报”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安康中院认为,无证据表明周正龙造假行为是受政府工作人员委托;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小并不影响周正龙诈骗犯罪的构成;关于假华南虎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应认定是对周正龙诈骗罪量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决定判处缓刑。

  新民网摘录部分快报内容如下:

  安康市中院认为,本案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周正龙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之前就明确知道拍摄到华南虎并上报就会得到重奖,其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奖金。

  周正龙随同镇坪县政府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西安上报照片期间的具体行为表现,也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积极追求政府奖金的目的。

  对辩护人关于周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周正龙拍摄虎照并到省上汇报属职务行为的意见,经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关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委托、安排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周的行为性质不属公务行为。对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还提出,政府未尽勘察鉴定职责,是华南虎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反应的主要原因。安康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周正龙是假照片的制造者,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小并不影响周正龙诈骗犯罪的构成。

  但关于假华南虎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应认定是对周正龙诈骗罪量刑的从重情节。

  对辩护人关于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意见,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周正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但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最后安康市中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安康中院还公布了检察机关和辩护方的意见:

  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认为,大量的人证物证和周正龙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万元的犯罪事实。

  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了周正龙家中查获的93发子弹为7.6mm军用子弹,而且周正龙在供述中也供认其知道不准私人持有和储存弹药。上诉人周正龙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是检察机关在最后辩论时表示,周正龙在二审过程中,从头至尾多次表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判处。

  辩护人称,周正龙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主观故意,周正龙拍摄虎照并到省上汇报属职务行为,政府未尽勘察鉴定职责,是华南虎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反应的主要原因。同时提出了涉案虎照是否经过电脑PS处理,周正龙是否一人所为等提出质疑。(新民网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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