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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14时,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10.11”案件新闻发布会,就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和近期网上及市民关注的问题做出通报。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卢洪喜参加,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李兵主持。
“10.11”案件第五次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
11月6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10.11”案件新闻发布会时,“10.11”案件尸体解剖专家组代表已经将死者林松岭尸体解剖鉴定结论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11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和近期网上及市民关注的问题做出通报。
一、两名涉案民警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齐新(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涉嫌故意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批准对两人依法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犯罪嫌疑人杨森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森(男,22岁,无业)在糖果酒吧内缓台将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后打伤,致李鑫宇左眼眶内壁两处骨折,王金刚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杨森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扩大。
10月31日,经省公安厅法鉴中心鉴定,两名民警均为轻伤。11月6日,专案组对两名民警的伤情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进行损伤鉴定,结论与省公安厅法鉴中心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犯罪嫌疑人杨森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1月14日对杨森批准逮捕并依法执行,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调查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森曾于2006年7月2日因殴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森酒后驾车经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109路公共汽车终点站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刮后,二人发生口角,动力交警队交警刘守壮前来处理该交通事故,杨森不配合交警工作,用拳头将刘守壮打伤,民生路派出所民警刘磊及文化街派出所民警玉良在赶到现场处理该案件时,被告人杨森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打伤。经验伤,刘守壮系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刘磊系右肘部软组织挫破伤,玉良系左下肢外伤、左下腹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杨森被当场捕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森以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惩处。
2006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森以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森系在校大学生,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和解,对被告人杨森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森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