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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凭证让施先生觉得个人信誉受损
N本报记者 陈挺 文/图
本报讯 未曾交通肇事,却被交警电话通知去配合调查,厦门的施先生拒绝前往。之后,他的车被交警以交通肇事为由暂扣了。查清事实后,交警退回了车辆,施先生以个人信誉受影响为由,状告厦门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请求撤销这样的行政决定。昨天上午,思明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引发的纠纷。
案件始末:
未交通肇事 车辆却被扣
今年7月12日上午,厦门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接到报警,厦门高崎收费站附近,一辆小轿车和货车刮擦,轿车司机逃逸,轿车号码尾数060。
三中队领导庄先生通过电脑查到,尾数060的车主是施先生,于是电话通知施先生到中队接受调查。
施先生却以为接到诈骗电话,原因有三:他当时不在高崎,更没有肇事逃逸,而且交警所说的车是黑色的,自己的车却是灰色的。于是,施先生没理会这个电话。
8月16日,厦门交警在海沧大桥检查站拦下施先生的车,开具了暂扣车凭证,凭证落款盖章是“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文件提名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文件的内容是“施某某,于08年7月12日11时48分,在高崎收费站实施交通肇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下面是扣留内容。
第二天,货车司机余某现场辨认后确定,该车并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车,交警当即开具了车辆解除暂扣通知书,并赔偿了施先生造成的损失。据悉,暂扣车的施救费、交通费之前由施先生本人承担。
庭审焦点一
接电话 就得接受调查?
昨天的法庭辩论中,施先生认为,交警仅凭货车司机一面之词,指认他的车号是肇事车号码,就要求一个守法公民去接受交通肇事调查,不太合情理。交警来电,至少有个明显的信号,比如电话尾数是110,但当时交警来电中,他根本无法确认交警的身份,况且对方提供的信息也明显不对,这种情况下,他想到诈骗而不理会是正常的。
交警的观点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民警在电话中已经明确告知了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民警姓名,而施先生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认为是诈骗,没有到交警接受调查,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庭审焦点二
暂扣凭证上的字眼是否合适?
施先生不服气的另一个理由就是,在交警出具的这张暂扣凭证上,出现“施某某交通肇事”这样的字眼,交警未经核实,就先给自己定了性,这张凭证给他个人信用带来了影响,自己清清白白的人生,难道就因为交警的一次“疏忽”执法而永远留下这么一个要命的污点吗?这会带来什么样的负面作用无法预测。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施先生诉讼提出,既然证实自己没有交通肇事,能否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还自己一个清白。
交警认为,当事人提出撤销这样的凭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2款规定,由于调查取证需要,可以暂扣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有货车司机举报在先,又有施先生拒绝配合调查在后,采取强制措施并调查,最后解除嫌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交警答辩中,未对暂扣凭证中为何出现“交通肇事”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