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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邢台电 (记者冀保珍)11月14日,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殷解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由河北省检察院、邢台市检察院指挥或参与查办,指定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是200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解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贿赂款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殷解放滥用职权纵容其弟的路世通公司少批多占,违法占地253.6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